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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思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9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建德、庄丽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7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建德、庄丽华:

经查,你公司未对2022年度计提大额减值事项单独履行临时公告义务,2021年业绩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存在遗漏登记法定知悉人员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下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情形反映出你公司在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方面存在问题。你公司董事长刘建德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秘庄丽华对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刘建德和庄丽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到的问题,将认真汲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公司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努力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升公司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质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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