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裁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阿拉尔新农棉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农棉浆”)与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新疆海龙”)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本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30 日、
2012 年 6 月 20 分别披露了《关于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以资抵债事宜进展公
告》、《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宜进展公告》。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农一师法院”)
就新农棉浆与新疆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
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农一执字第 6-2 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
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农一执字第 6-3 号】,具体如下:
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农一执
字第 6-2 号】,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新疆海龙所有的位于新疆阿拉尔市工业园区的自备电厂以
双方协商价人民币 251,500,000.00 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新农棉浆,用以抵偿被执行
人新疆海龙所欠新农棉浆各项债务 251,766,669.82 元,以资抵债后,被执行人新
疆海龙尚欠新农棉浆债务 266,669.82 元,应当继续清偿。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
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新农棉浆;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财
产权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抵债裁定送达给申请
执行人新农棉浆时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新农棉浆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
手续。
执行费 320,363.69 元,由新疆海龙负担,鉴定费 500,000.00 元,由新农棉浆
和新疆海龙各负担 250,000.00 元。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农一执
字第 6-3 号】,具体内容如下:
本院在执行新农棉浆与新疆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中国华冶科工集
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本院正在处置中的位于阿拉尔市工业园区新疆海龙的 2
×15MW 自备电厂系该公司承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对电厂资产享有优
先受偿权。随后该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提起
民事诉讼,诉讼标的为人民币 22,882,226.70 元,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本院认
为,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优先受偿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其享有
优先受偿权的具体金额由生效法律文书作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阿拉尔新农棉浆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之日五日内将 22,882,226.70
元支付到本院指定的账户内。
特此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