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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达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9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外汇汇率和外汇利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期货、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或上述产品的组合。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适用本制度。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

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目时间相匹配。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相应决策机构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预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四章 部门职责及内部操作流程第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在公司决策机构审议额度范围内审批外汇套期保值具体交易方案、负责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协议及文件。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

(一)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统计等工作),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稽核部: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进行监督和内部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对外汇市场、外汇汇率走势等进行研究,对拟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总体方案,根据审批权限报送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等总体方案中必须明确管理方式、交易规模、币种、风险防范措施等要素,并且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及时调整方案,确保外汇管理过程不发生较大的风险。

(二)财务部门根据货币汇率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在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总体方案及额度内,制订并执行外汇套期保值具体交易方案。对于在手订单产生的应收账款而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财务部门择期进行交易;对于未来预计产生的应收账款而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财务部门需制订外汇套期保值具体交易方案,提交总经理批复后执行。

(三)财务部门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具体交易方案进行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四)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包括合约的成交日期、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盈亏信息等,并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财务部门应至少每季度向总

经理报告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相关情况。

(五)财务部门负责保管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

(六)公司稽核部应至少每季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司稽核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程序

第十七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总体方案及额度,在总经理审批同意的套期保值具体交易方案范围内,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中约定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出现重大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或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门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由总经理做出决策。同时财务部门应将相关信息及时传递至董事会秘书及稽核部负责人。

第十九条 公司稽核部对前述风险控制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执行。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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