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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啤酒: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9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于2023年12月27日举行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经修订及获采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董事会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以下称“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现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包括董事长以及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席(会议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指定的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同时不再担任委员,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战略投资管理总部(包括承继其职能的、使用其他名称的部门,以下提及有关部门的具体名称时同)和其他职能部门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为其协调部门,负责其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方向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管理层提出的年度战略发展计划和经营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保证其符合公司长期战略规划;

(三) 对公司战略计划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 对《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产权交易、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 本工作细则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根据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同时负责公司企业管治、环境及社会责任管理工作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的披露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具体包括:

(一) 对公司的企业管治、环境及社会责任相关政策和策略进行审阅,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 对公司的企业管治、环境及社会责任相关风险及机遇进行评估和梳理,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审查公司的企业管治、环境及社会责任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就其适当性和有效性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企业管治、环境及社会责任相关工作的目标和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评估工作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审阅公司对外披露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 对公司企业管治、环境及社会责任管理愿景、目标及策略的制定进行指导,并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七) 监督公司气候风险及机遇,审议气候变化风险清单,督促公司管理层落实气候风险管控责任,并每年听取公司关于气候风险及机遇的管理情况汇报;

(八)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公司战略投资管理总部和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提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研究事宜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所需的决策支持资料。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公司战略投资管理总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战略投资管理总部和其他职能部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由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出现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情形的,参加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并表决的,其表决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书面议案会议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公司分管副总裁、战略投资管理总部部长及副部长可列席战略与

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所议内容和会议通过的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发表意见并签字。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并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委员的意见,由参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及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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