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49,201.1076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56,209.7967万元。 |
2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49,201.1076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56,209.796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
3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4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媒体上公告。 |
5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6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