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送达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6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财务报告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2019年至2020年部分收入核算与业务基础不匹配,2020年部分应收账款虚构收回,导致相关年度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自愿性信息披露未保持一致性和持续性
2019年,你公司自愿披露2份业务合同的签署情况,涉及金额4.85亿元。你公司直至2022年上半年始终未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上述合同履行进展,信息披露未保持一致性和持续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该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你公司应加强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你公司应全面梳理与业务基础不匹配的收入核算情况以及虚构应收账款收回涉及业务的具体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处理。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深圳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