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议案及相关材料,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本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本次担保事项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推动全资子公司的业务发展,担保对象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3、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此次担保符合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的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终止公司包头轮胎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受宏观环境、终端需求和行业竞争等客观因素影响,公司已与协议对方友好协商一致终止在包头的对外投资项目,鉴于本次项目尚未具体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终止公司包头轮胎项目的事项。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租赁土地使用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租赁土地使用权是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关联交易价格参考园区同类租赁项目市场价格,交易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遵循了一般商业原则,定价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四、《关于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议案》
1、本次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2、为帮助客户拓宽融资渠道,提升销售规模,增强与客户建立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同意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符合一定条件的优质客户在指定银行的授信额度内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公司要求客户提供反担保,并在保前、保中、保后持续监控客户的贷款、信用及财务状况,能有效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认为,公司对上述客户开展供应链融资暨提供担保满足公司正常经营需要,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此次担保符合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的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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