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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利凯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8

股票简称:达利凯普 股票代码:301566

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

(Dalian Dalicap Technology Co.,Ltd.)(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董家沟街道金悦街2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达利凯普”、“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12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以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记盲目跟风 “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中国金融新闻网(www.financialnews.com.cn)、中国日报网(cn.chinadaily.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公司总股本400,01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45,725,91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1.43%,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8.90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六)公司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达利凯普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截至2023年12月14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33.16倍。

截至2023年12月14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T-4日收盘价(2023年12月14日,元/股)2022年扣非前EPS(元/股)2022年扣非后EPS(元/股)2022年扣非前静态市盈率(倍)2022年扣非后静态市盈率(倍)滚动市盈率(倍)
603267.SH鸿远电子51.553.473.3814.8715.2632.64
000636.SZ风华高科14.300.280.0550.59275.791,820.08
603678.SH火炬电子26.111.751.6814.9515.5633.61
300726.SZ宏达电子30.762.071.8314.8716.7926.66
300408.SZ三环集团28.400.790.6436.1744.5951.53
平均值20.2223.0536.11

资料来源:WIND数据,截至2023年12月14日(T-4日);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2:2022年扣非前/后EPS=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注3:滚动市盈率=T-4日收盘价÷(2022年第4季度及2023年第1-3季度归母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T-4日总股本);

注4:在计算市盈率均值时,考虑到风华高科的静态市盈率及滚动市盈率存在异常值,故予以剔除。

本次发行价格8.9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0.99倍,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4日(T-4日)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发行人滚动市盈率为35.48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滚动市盈率36.11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1,585.38万元、35,444.38万元、47,698.37万元和21,738.1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7,087.96万元、9,913.27万元、16,961.49万元和7,764.38万元。2023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1,738.17万元,同比下降

23.82%;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发行人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7,764.38

万元,同比下降27.80%。公司结合目前的订单情况、市场需求及经营状况等,预测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42,498.80万元,较2022年度下降10.90%;预测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5,096.44万元,较2022年度下降14.58%;预测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3,975.58万元,较2022年度下降17.60%。公司上述期后经营业绩同比有所下降的主要原因为公司搬厂偶然因素导致同比基数较大和全球半导体设备出货量增速放缓导致上游射频电源需求增速有所下降。射频电源行业、军工行业、医疗行业和通信行业是公司产品重要的应用领域,若各应用领域的终端市场需求增速放缓或下降,将可能导致公司对该应用领域客户的销售收入增速放缓或下降,从而导致公司将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二)第一大客户稳定性的风险

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6月,公司第一大客户均为PPI,该客户销售收入分别为5,566.61万元、7,929.88万元、13,444.22万元和3,867.23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25.79%、22.37%、28.19%和17.79%。由于国内其他上市公司和公众公司暂未形成射频微波MLCC的批量出口销售,目前PPI未向国内其他上市公司或公众公司采购射频微波MLCC产品;不排除未来国内出现与公司同样具备产品性能、质量、价格和服务等方面较强竞争力的射频微波MLCC生产厂商后,PPI向其采购的可能性。同时,PPI下游客户行业领域主要为半导体射频电源,下游半导体设备出货量的增速放缓将可能导致PPI产品需求减少。前述因素可能导致该客户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量,从而对公司的收入利润带来不利影响。

(三)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6月,公司对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总额分别为9,842.98万元、16,531.99万元、25,314.71万元和9,673.02万元,占比分别为45.60%、46.64%、53.07%和44.50%,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存在销售客户集中风险。如果未来公司与下游市场主要客户合作出现不利变化、新客户拓展计划不如预期,或公司主要客户因行业竞争加剧、宏观经济波动等原因引起市场份额下降,可能导致主要下游客户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量,从而对公司的业务

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四)供应商集中的风险

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6月,公司对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6,453.96万元、18,232.12万元、14,035.47万元和1,801.97万元,占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88.06%、91.78%、87.42%和80.44%;其中,对香港昌平实业有限公司采购金额占公司前述各期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58.54%、54.67%、54.76%和60.93%,公司供应商集中度较高。射频微波MLCC对电容的容值、可靠性和一致性要求高,其所使用的瓷粉和电极浆料的纯度、颗粒形态和一致性要求非常高。目前中高端电容所使用的电极浆料和瓷粉的产业化生产关键技术仍由少数日韩和美国厂商掌握,公司基于行业特点在全球范围内选择符合公司技术要求、供货量等需求的供应商并保持长期稳定合作关系。若公司主要供应商供货政策变化或因极端因素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可能导致公司采购成本大幅提高或短期内无法采购到合适原材料的情形,将会对公司业务开展造成不利的影响。

(五)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2022年,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比例为70.47%。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主要为电极浆料和瓷粉。从采购金额来看,钯浆是公司最主要采购的原材料,2020年至2022年,钯浆采购支出占发行人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0.63%、

83.45%和73.63%。钯浆的主要成分为金属钯,金属钯的价格变动是公司电极浆料采购价格变动的核心原因。2020年至2022年,金属钯价格整体处于较高水平。

若公司不能有效的将原材料价格上涨压力转移到下游客户,公司的经营业绩会面临下降风险。以2022年为基准,假设发行人主要原材料价格上升或下降

10.00%、20.00%和30.00%,发行人毛利将分别减少或增加4.20%、8.40%和12.59%,利润总额将分别减少或增加5.93%、11.85%和17.78%,毛利率将分别减少或增加2.53个百分点、5.06个百分点和7.59个百分点,发行人毛利、利润总额和毛利率对主要原材料采购成本变动的敏感度较高。若发行人不能有效的将原材料价格上涨压力转移到下游客户,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会面临下降风险。

公司采用“以销定采”与“库存式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每批次钯浆的

采购价格根据市场价格随行就市确定。公司目前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没有约定与原材料上涨相关的产品价格调整机制的具体条款,销售合同和销售订单签订后,产品销售即按照约定价格执行,若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由公司承担。若以钯浆为主的主要原材料价格出现持续大幅上涨,发行人生产成本将随之增加,若产品销售价格未能及时调整,则对公司盈利能力将产生不利影响。

(六)核心原材料依赖境外采购的风险

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6月,公司自境外供应商处采购原材料的金额分别为4,514.32万元、15,701.94万元、13,650.08万元和1,671.02万元,占原材料采购总额之比分别为61.60%、79.04%、85.02%和74.59%,占比较高。其中钯浆的上游生产企业主要位于日本和韩国,部分瓷粉的上游生产企业位于美国。公司目前尚未有成熟境内替代供应商,对境外采购存在依赖。由于国际政治局势、全球贸易摩擦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进口原材料供应可能会出现延迟交货、限制供应或提高价格的情况。若未来供应商无法保障对公司原材料稳定供应且公司未能及时拓宽采购渠道,导致公司不能及时获取足够的原材料供应,将对公司持续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截至目前,其他国内电极浆料供应商的浆料仍处于试验调整阶段,未定型及达到量产标准;陶瓷粉料达到部分产品型号定型及量产标准,但仍未通过下游主要客户验证,替代原材料能否满足发行人生产需求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替代供应商原材料试验结果不及预期或客户验证工作开展不顺利,替代原材料无法满足发行人生产销售需求,则发行人仍将持续面临核心原材料主要依赖境外采购的风险。

(七)产品结构单一的风险

根据相关研究报告,2022年全球MLCC市场规模为1,046.34亿元,其中射频微波MLCC市场规模为60.75亿元,中国射频微波MLCC市场规模为27.14亿元。2022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4.77亿元,占全球射频微波MLCC市场的比重为7.85%。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6月,公司产品结构聚焦于射频微波MLCC细分领域,对比主要国际竞争对手存在产品结构相对单一的情况。若公司开拓其他类别MLCC产品或其他被动电子元器件品类,存在技术工

艺、材料体系及生产设备运用等方面的障碍,需要公司投入大量资源进行研发及试产,并且逐步开拓下游客户导入其供应链体系,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若未来开发其他产品,发生研发失败或市场销售不及预期等情形,将会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八)股东结构风险

丰年致鑫直接持有公司47.26%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赵丰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依次通过丰年同庆、丰年永泰和丰年致鑫间接控制公司47.26%的股份,股权控制层级相对较多。控股股东丰年致鑫除持有公司股权外未开展其他业务,丰年同庆、丰年永泰和丰年致鑫主要业务为投资管理。公司任一层级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因股份转让、减持、公司治理变化等原因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治理结构出现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九)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和2023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6,175.96万元、6,486.96万元、7,163.13万元和8,264.36万元,占公司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16.57%、13.72%、11.06%和11.38%。如果宏观经济、行业状况、金融市场或者客户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主要客户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动,公司对其的应收账款将可能发生实际坏账损失,直接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此外,如果公司无法及时收回相关应收账款,还将直接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效率,对公司后续业务规模扩张产生不利影响。

(十)国际贸易政策风险

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境外销售金额分别为9,818.83万元、16,937.53万元、29,071.48万元和12,022.51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45.49%、47.79%、60.95%和55.31%。其中,向北美洲地区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6,200.22万元、8,958.07万元、15,589.09万元和4,607.62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28.72%、25.27%、32.68%和21.20%。2018年以来中美之间贸易摩擦不断,美国针对部分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加征关税,目前公司向美国出口的部分产品已被加征关税税率至25%。前述期间内公司出口美国

收入规模持续增长,如果贸易摩擦持续深化,美国提高现有关税税率或出台新的贸易限制政策,可能会对公司出口美国的产品的盈利水平、开拓美国市场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十一)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从事以射频微波MLCC为主的电容器技术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向客户提供高性能、高可靠性的多层瓷介电容器产品,公司产品在移动通信、医疗设备、轨道交通、半导体射频电源及激光设备和国防科技行业内的相关电子设备中均有广泛应用。经济增速和宏观经济的波动将影响公司下游客户经营发展情况,从而对公司所属的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业务造成影响。因此,经济增速放缓、宏观经济波动都将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变动趋势,给公司发展和经营带来一定风险。

(十二)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射频微波MLCC所属的被动电子元件制造行业为资金、技术密集型行业。公司主要产品的对标产品多由美国和日本知名大型企业生产,美日企业资本规模大,技术发展全面,全球客户资源广泛,目前仍占据全球射频微波MLCC市场主要份额,国内目前可自主研发生产射频微波MLCC的企业数量较少,体量较小,竞争力不足。公司是国内少数可以掌握射频微波MLCC自主研发、生产相关技术工艺的企业之一,但是由于资金实力有限,整体经营规模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公司与国际主要电子元器件生产商村田、三星电机、太阳诱电等知名企业相比,其资产规模、研发投入规模差距显著,产品品类相对更少。未来公司在与国际企业或国内其他电子元器件生产企业的市场竞争体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在射频微波MLCC领域公司需要通过加大资金投入、持续提高技术工艺水平、提高产能来积极应对现有客户下游行业的新增需求和市场发展变化;另一方面,公司拓展其他种类MLCC来进一步扩展收入增长空间时,例如消费电子、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则需要面临技术研发、产品认证和客户资源获取等多方面的竞争和挑战。若公司不能合理制定企业发展战略,持续做好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积极应对市场发展变化,则可能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局面,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十三)盈利预测风险

公司编制了2023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并经天健会计师审核,出具了《审核报告》(天健审〔2023〕8330号)。公司预测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42,498.80万元,较2022年度下降10.90%;预测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5,096.44万元,较2022年度下降14.58%;预测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3,975.58万元,较2022年度下降17.60%。

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遵循谨慎性原则编制的,但是由于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以及宏观经济市场行情等其它不可抗力的因素,公司2023年度的实际经营成果可能与盈利预测存在一定差异。公司提请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890号”文注册同意,具体内容如下:

“1、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1189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达利凯普”,证券代码为“301566”。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45,725,914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3年12月29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12月29日

(三)证券简称:达利凯普

(四)证券代码:30156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00,01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0,010,0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5,725,914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54,284,086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1,348,314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8.91%,战略配售的对象为兴证资管鑫众达利凯普1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达利凯普员工资管计划”)及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保投基金”)。上述战略配售对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本次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2,935,772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1%,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89%。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股东名称/姓名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丰年致鑫160,696,41740.17%2026年12月29日
磐信投资68,550,25817.14%2024年12月29日
吴继伟17,468,9104.37%2024年12月29日
欣鑫向融15,727,0993.93%2024年12月29日
刘溪笔14,343,8643.59%2024年12月29日
刘宝华8,734,4662.18%2024年12月29日
李强7,278,8741.82%2024年12月29日
戚永义5,822,9721.46%2024年12月29日
桂迪5,822,9721.46%2024年12月29日
孙飞5,822,9721.46%2024年12月29日
张志超5,531,6671.38%2024年12月29日
汇普投资5,341,5821.34%2024年12月29日
钟俊奇4,995,2641.25%2024年12月29日
沃赋投资3,917,1590.98%2024年12月29日
共创凯普3,697,7040.92%2024年12月29日
王进3,336,3200.83%2024年12月29日
王赤滨2,911,5000.73%2024年12月29日
小计340,000,00085.00%-
项目股东名称/姓名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兴证资管鑫众达利凯普1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932,5840.98%2024年12月29日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7,415,7301.85%2024年12月29日
小计11,348,3142.84%-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26,391,9146.60%2023年12月29日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2,935,7720.73%2024年6月29日
网上发行股份19,334,0004.83%2023年12月29日
小计48,661,68612.17%-
合计400,010,000100.00%-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2.1.2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9456号),2021年和2022年发行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1,417.16万元和17,673.8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9,913.27万元和16,961.49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财务指标。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
英文名称Dalian Dalicap Technology 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34,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溪笔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1年3月17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8月31日
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董家沟街道金悦街21号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国内一般贸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行业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射频微波瓷介电容器的研发、制造及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公司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邮政编码116630
联系电话0411-87927508
传真号码0411-88179007
电子邮箱ir@dalicap.com.cn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才纯库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位本届任期期限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刘溪笔董事长、总经理2023年7月25日-2026年7月24日1,434.39通过共创凯普持股86.10万股1,520.494.47%
2郭金香董事2023年7月25日-2026年7月24日----
3任学梅董事2023年7月25日-2026年7月24日----
4陈斯董事2023年7月25日-2026年7月24日----
5王卓董事2023年7月25日-2026年7月24日----
6吴继伟董事、总工程师2023年7月25日-2026年7月24日1,746.89-1,746.895.14%
7曲啸国独立董事2023年7月25日-2026年7月24日----
8温学礼独立董事2023年7月25日-2026年7月24日----
9胡显发独立董事2023年7月25日-2026年7月24日----
10陈秀丹监事会主席2023年7月25日-2026年7月24日----
11张鹏监事2023年7月25日-2026年7月24日----
12郭宏艳职工代表监事2023年7月25日-2026年7月24日----
13杨国兴副总经理、销售二部部长2023年7月28日-2026年7月27日-通过共创凯普持股33.37万股33.370.10%
14戚永义副总经理、生产管理部部长2023年7月28日-2026年7月27日582.30-582.301.71%
15才纯库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3年7月28日-2026年7月27日-通过共创凯普持股33.37万股33.370.10%
16王大玮财务总监2023年7月28日-2026年7月27日-通过共创凯普持股73.42万股73.420.22%

注:间接持股数量=持有中间主体股权×中间主体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上表披露有关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

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之“(二)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刘溪笔、吴继伟、杨国兴、戚永义、才纯库、王大玮”。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丰年致鑫直接持有公司47.26%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丰年致鑫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丰年致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2LPA7U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H1306
法定代表人李师慧
注册资本8,620.09万元
实收资本8,620.09万元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成立日期2016年9月12日
营业期限至2036年9月11日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丰年致鑫的股东结构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丰年永泰4,356.0050.53%
2东方前海(杭州)3,320.0038.51%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3吴耀军624.007.24%
4东方前海320.093.71%
合计8,620.09100.00%

丰年致鑫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2023年6月30日2022年12月31日
总资产128,713.83124,059.26
净资产99,037.6271,264.76
科目2023年半年度2022年度
营业收入21,738.1747,698.37
净利润8,371.9217,761.32

注:以上为合并口径数据,2022年度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审计,2023年上半年数据未经审计。

2、实际控制人

赵丰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丰年致鑫合计控制公司47.26%股份的表决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如下:

赵丰,男,1984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身份证号:410711198403******。2005年7月至2008年5月,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部高级审计师;2008年5月至2010年1月,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购咨询部高级咨询顾问;2010年1月至2014年12月,任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15年1月至今,任丰年永泰执行董事、总经理。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丰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丰年致鑫,实际控制人仍然为赵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一)发行人已经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1、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过程

2020年5月20日,达利凯普有限召开2020年度第五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员工持股平台共创凯普以

38.64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对达利凯普有限进行增资。该事项于2020年5月21日由达利凯普有限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2、员工持股平台具体人员构成及确定标准

共创凯普的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员工,确定标准主要系发行人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部门负责人以及重要技术、销售人员等。共创凯普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共青城共创凯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20年5月15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MA397XF396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溪笔
主要经营场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营业期限2020年5月15日至2040年5月14日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共创凯普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各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共创凯普各合伙人及其出资、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万股)任职情况合伙人类型
1刘溪笔129.0023.29%86.10董事长、总经理普通合伙人
2杨国兴50.009.03%33.37副总经理、销售二部部长有限合伙人
3才纯库50.009.03%33.37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有限合伙人
4王大玮110.0019.86%73.42财务总监有限合伙人
序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万股)任职情况合伙人类型
5吕刚50.009.03%33.37销售一部部长有限合伙人
6程铭50.009.03%33.37工程部部长有限合伙人
7潘峻20.003.61%13.35市场部部长有限合伙人
8李静贤15.002.71%10.01财务部部长有限合伙人
9王永敏10.001.81%6.67生产管理部库房管理有限合伙人
10李林枫10.001.81%6.67质量部副部长有限合伙人
11范伟10.001.81%6.67技术部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12陈德庆10.001.81%6.67技术部工程师(已退休)有限合伙人
13孙影10.001.81%6.67技术部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14战勇10.001.81%6.67技术部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15韩彦春10.001.81%6.67业务经理有限合伙人
16宫新镇10.001.81%6.67业务经理有限合伙人
合计554.00100.00%369.77--

3、股份锁定情况

共创凯普作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其已出具《关于所持有的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自所持达利凯普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达利凯普股份,亦不由达利凯普回购其持有的达利凯普股份。

(二)发行人已经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

1、股权激励情况

(1)2019年股权激励情况

2019年10月29日,达利凯普有限召开2019年度第六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刘溪笔及公司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增资的议案》,激励对象达利凯普有限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溪笔以16.80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对达利凯普有限进行增资,其余自然人均非股权激励对象。该事项于2019年10月30日由达利凯普有限2019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2)2020年第一次股权激励情况

2020年1月13日,达利凯普有限召开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刘溪笔及公司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增资的议案》,激励对象、达利凯普有限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溪笔以21.04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对达利凯普有限进行增资,其余自然人均非股权激励对象。该事项于2020年2月3日由达利凯普有限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3)2020年第三次股权激励情况

2020年12月12日,达利凯普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达利凯普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溪笔以约

16.67元/股的价格对达利凯普进行增资。该事项于2020年12月29日由达利凯普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行权情况及股份锁定情况

公司对员工股权激励不存在与股权所有权或收益权等相关的限制性条件,激励员工在入股后即享有相关股权的所有权与收益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溪笔已出具《关于所持有的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自达利凯普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持有的达利凯普股份,亦不由达利凯普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发行前发行后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
股数 (万股)比例股数 (万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丰年致鑫16,069.641747.26%16,069.641740.17%36个月
2磐信投资6,855.025820.16%6,855.025817.14%12个月
3吴继伟1,746.89105.14%1,746.89104.37%12个月
4欣鑫向融1,572.70994.63%1,572.70993.93%12个月
5刘溪笔1,434.38644.22%1,434.38643.59%12个月
6刘宝华873.44662.57%873.44662.18%12个月
7李强727.88742.14%727.88741.82%12个月
8孙飞582.29721.71%582.29721.46%12个月
9桂迪582.29721.71%582.29721.46%12个月
10戚永义582.29721.71%582.29721.46%12个月
11张志超553.16671.63%553.16671.38%12个月
12汇普投资(SS)534.15821.57%534.15821.34%12个月
13钟俊奇499.52641.47%499.52641.25%12个月
14沃赋投资391.71591.15%391.71590.98%12个月
15共创凯普369.77041.09%369.77040.92%12个月
16王进333.63200.98%333.63200.83%12个月
17王赤滨291.15000.86%291.15000.73%12个月
18兴证资管鑫众达利凯普1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93.25840.98%12个月
19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741.57301.85%12个月
20网下发行有限售股份--293.57720.73%6个月
小计34,000.0000100.00%35,428.408688.57%-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1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2,639.19146.60%-
22网上发行股份--1,933.40004.83%-
小计--4,572.591411.43%-
合计34,000.0000100.00%40,001.0000100.00%-

注:“SS”代表State-owned Shareholder,即国有股东。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发行人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总数为44,387户,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
1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丰年致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6,069.641740.17%36个月
2北京磐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磐信(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6,855.025817.14%12个月
3吴继伟1,746.89104.37%12个月
4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欣鑫向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72.70993.93%12个月
5刘溪笔1,434.38643.59%12个月
6刘宝华873.44662.18%12个月
7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741.57301.85%12个月
8李强727.88741.82%12个月
9孙飞582.29721.46%12个月
10桂迪582.29721.46%12个月
合计31,186.156277.96%-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价格未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与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即达利凯普员工资管计划

中保投基金组成。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别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 (元)限售期(月)
1达利凯普员工资管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3,932,58434,999,997.6012
2中保投基金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7,415,73065,999,997.0012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200.2000万股,占发行数量的20.00%。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1,134.8314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8.91%。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

65.3686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达利凯普员工资管计划。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发行人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同意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具体名称:兴证资管鑫众达利凯普1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3年9月22日;

备案日期:2023年10月9日;

产品编码:SABU05;

募集资金规模:3,500万元;

认购资金规模:3,500万元;

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人姓名、担任职务、认购金额与持有比例等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位实际缴款金额(万元)资管计划份额持有比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1刘溪笔董事长、总经理2,000.0057.14%高级管理人员
2杨国兴副总经理、销售二部部长100.002.86%高级管理人员
3王大玮财务总监500.0014.29%高级管理人员
4才纯库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500.0014.29%高级管理人员
5陈秀丹人力资源部部长100.002.86%核心员工
6王立波质量部部长100.002.86%核心员工
7朱佳林信息管理部部长100.002.86%核心员工
8焦圣智公共事务部部长100.002.86%核心员工
合计3,500.00100.00%-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6,001.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为8.9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8.90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8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7.1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0.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0.1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92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2023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12,002,0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即达利凯普员工资管计划和中保投基金。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1,348,314股,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8.91%。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653,686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39,060,186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80.27%;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9,601,500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19.73%。根据《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6,251.25730倍,超过10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将9,732,500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

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9,327,686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60.27%,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9,334,0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9.73%。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0.0322118192%,有效申购倍数为3,104.45055倍。

根据《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9,221,715股,缴款认购金额为171,073,263.50元,放弃认购数量为112,285股,放弃认购金额为999,336.50元。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29,327,686股,缴款认购金额为261,016,405.40元,网下无投资者放弃认购。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12,285股,包销金额为999,336.50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19%。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408.9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8,609.94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798.96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12月26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727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8,609.94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不含税金额
承销费用5,200.00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用1,850.00万元
律师费用920.00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609.43万元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30.51万元
合计8,609.94万元

注1: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注2:各项费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3:发行费用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

0.025%。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1.43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4,798.96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04元/股(以2023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44元(按2022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一、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对达利凯普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3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1-6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9456号)。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二、财务报告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一)财务报告基准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阅意见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意向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申报会计师对公司2023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23年1-9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3〕9762号)。公司2023年9月30日、2023年1-9月经审阅的主要财务数据具体如下: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9月30日2022年12月31日变动比例
资产总计106,545.1998,086.718.62%
负债总计28,037.9529,495.99-4.94%
所有者权益合计78,507.2468,590.7114.46%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106,545.19万元,较2022年末增加8,458.48万元,增长8.62%,主要系公司2023年1-9月经营状况良好,实现营业收入27,295.44万元,使得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金额相应增加所致;

公司总负债为28,037.95万元,较2022年末减少4.94%,主要系公司于2023年支付供应商款项所致;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78,507.24万元,较2022年末增长

14.46%,主要源于公司经营业绩的增加。

2、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1-9月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27,295.4440,812.35-33.12%
营业成本16,467.3121,191.50-22.29%
营业利润11,434.7819,320.10-40.81%
利润总额11,427.5019,330.59-40.88%
净利润9,916.5316,564.76-40.1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916.5316,564.76-40.1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054.7015,981.79-43.34%

2023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7,295.44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33.1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916.53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40.1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054.70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43.34%。

2023年1-9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下降主要受射频电源领域收入下降影响。根据国际半导体产业协会SEMI发布的《全球半导体设备市场报告》,2020年-2022年全球半导体设备出货量为712亿美元、1,026亿美元和1,076亿美元,2021年和2022年同比增幅分别为44%和5%,虽然出货量较大并继续保持增长,但增速有所放缓,公司客户中直接下游为射频电源行业的客户需求有所下降。同时,受2021年末搬厂所导致的部分延迟发货订单于2022年确认收入,导致2022年确认收入更高,进而使得2023年1-9月营业收入同比有所下降。受整体行业因素影响,同行业公司2023年1-9月经营业绩呈现下降的整体趋势,公司与同行业公司整体经营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证券代码公司简称营业收入净利润
2023年1-9月2022年1-9月变动比例2023年1-9月2022年1-9月变动比例
603267.SH鸿远电子132,942.07194,278.06-31.57%24,640.1366,871.17-63.15%
证券代码公司简称营业收入净利润
2023年1-9月2022年1-9月变动比例2023年1-9月2022年1-9月变动比例
603678.SH火炬电子271,397.48283,639.12-4.32%29,203.6271,779.92-59.32%
300726.SZ宏达电子123,775.04168,071.48-26.36%38,573.9066,155.37-41.69%
300408.SZ三环集团410,580.99395,371.823.85%114,210.28124,271.66-8.10%
000636.SZ风华高科324,018.43291,889.4511.01%11,147.3331,281.88-64.36%
可比公司平均252,542.80266,649.99-9.48%43,555.0572,072.00-47.32%
达利凯普27,295.4440,812.35-33.12%9,916.5316,564.76-40.13%

3、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1-9月变动金额变动比例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7,270.0514,805.442,464.6116.6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681.29-4,599.49-81.8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58.184,200.33-3,542.15-84.33%

注:2023年1-9月或2022年1-9月数据为负数,变动比例不予计算。2023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金额为17,270.05万元,与整体经营规模较为匹配,而上年同期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金额较低主要原因为2022年前后贵金属价格不断上涨,公司储备原材料大批量采购钯浆所致。2023年1-9月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681.29万元,较2022年1-9月变动较小。2023年1-9月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658.18万元,较2022年同期减少3,542.15万元,主要系公司2023年1-9月新增银行借款金额减少所致。

4、非经常性损益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1-9月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11.56-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1,011.51775.88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1-9月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以及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118.74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13.9728.70
小计1,013.92685.84
罚款--
减: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减少以“-”表示)152.09102.88
少数股东损益--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861.83582.97

(二)2023年全年业绩预计及盈利预测情况

1、2023年全年业绩预计情况

经公司测算,2023年全年业绩预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2022年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35,044.22~36,044.2247,698.37-26.53%~-24.43%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3,410.71~13,913.0017,673.83-24.12%~-21.2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1,941.41~12,443.7016,961.49-29.60%~-26.64%

公司预计2023年度较去年同期业绩有所下滑,公司预计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35,044.22万元~36,044.22万元,预计较2022年度下降26.53%~24.43%;预测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3,410.71万元~13,913.00万元,预计较2022年度下降24.12%~21.28%;预测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1,941.41万元~12,443.70万元,预计较2022年度下降

29.60%~26.64%。

2、2023年全年盈利预测情况

公司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了2023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出具了《审核报告》(天健审〔2023〕8330号)。公司2023年盈利预测表中主要科目数据及变动情况如下:

1)盈利预测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度已审实际数2023年度同比变动 情况
1-3月 审阅数4-5月 未审实际数6-12月 预测数合计
一、营业总收入47,698.3713,475.675,071.5823,951.5542,498.80-10.90%
其中:营业收入47,698.3713,475.675,071.5823,951.5542,498.80-10.90%
二、营业总成本27,190.297,143.083,141.3615,508.6925,793.13-5.14%
其中:营业成本18,952.954,940.721,983.019,609.4816,533.21-12.77%
销售费用2,268.02651.06255.081,394.592,300.731.44%
管理费用4,197.92778.92399.143,078.044,256.101.39%
研发费用1,942.31497.75384.861,130.562,013.173.65%
财务费用-667.9969.7416.38-62.2423.88103.57%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20,354.946,505.102,099.579,009.9017,614.57-13.46%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20,363.386,505.572,095.319,009.9017,610.78-13.52%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17,673.835,594.961,784.987,716.5015,096.44-14.58%
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7,673.835,594.961,784.987,716.5015,096.44-14.58%
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6,961.495,268.321,541.517,165.7513,975.58-17.60%

公司预测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42,498.80万元,较2022年度下降10.90%;预测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5,096.44万元,较2022年度下降14.58%;预测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3,975.58万元,较2022年度下降17.60%。2023年业绩同比有所降低主要原因为:

1、受2021年末搬厂所导致的部分延迟发货订单于2022年确认收入,导致2022年确认收入更高,进而使得2023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同比有所下降。

2、根据国际半导体产业协会SEMI发布的《全球半导体设备市场报告》,2020年-2022年全球半导体设备出货量为712亿美元、1,026亿美元和1,076亿美元,2021年和2022年同比增幅分别为44%和5%,虽然出货量较大并继续保持增长,但增速有所放缓。公司产品下游应用中射频电源的主要终端应用领域为半导体设

备,随着全球半导体设备出货量增速放缓,公司客户中直接下游为射频电源行业的客户需求有所下降,因此公司谨慎预计2023年射频电源行业的客户销售收入增速将可能有所放缓,导致公司2023年经营业绩预计有所下降。

2)盈利预测说明

①盈利预测编制基础

公司在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2022年度及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的2023年1-3月财务报表的基础上,结合公司2022年度及2023年1-5月的实际经营业绩,并以公司对预测期间经营环境及经营计划等的最佳估计假设为前提,编制了公司2023年度盈利预测表。

②盈利预测假设

a.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法律法规、监管、财政、经济状况或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无重大变化;

b.国家现行的利率、汇率及通货膨胀水平等无重大变化;

c.对公司生产经营有影响的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行业质量标准等无重大变化;

d.本公司组织结构、股权结构及治理结构无重大变化;

e.本公司经营所遵循的税收政策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无重大变化;

f.本公司制定的各项经营计划、资金计划及投资计划等能够顺利执行;

g.本公司经营所需的能源和主要原材料供应及价格不会发生重大波动;

h.本公司经营活动、预计产品结构及产品市场需求状况、价格在正常范围内变动;

i.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及不可预见因素对本公司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公司已与相关银行及保荐人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相关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行账号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希望大厦支行532130100100193921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411907924110018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34167001040093947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34167001040093954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希望大厦支行532130100100197096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联系电话:0755-81902000

传真:0755-81902020

保荐代表人:袁琳翕、张冠峰

项目协办人:王天琦

项目组其他成员:许姗姗、廖君、李凯、王嘉冬

联 系 人:袁琳翕、张冠峰

电 话:0755-81902000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的保荐机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

袁琳翕、张冠峰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袁琳翕先生,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具有十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验。曾主持或参与了方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项目、中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项目、沃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华安证券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北京心物裂帛电子商务首次公开发行项目、金安国纪首次公开发行项目等;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皖能电力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兴业矿业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棕榈园林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广州浪奇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发股购买资产项目、越秀金控2017年发股购买资产项目、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等。

张冠峰先生,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具有十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验,曾主持或参与了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项目、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项目、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项目、方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光威复材首次公开发行项目、爱旭股份非公开发行项目、顺丰控股公开发行可转债、南威软件公开发行可转债、广州友谊非公开发行项目、白云山非公开发行项目、中材科技非公开发行项目等项目,并主持或参与了顺丰控股借壳上市项目、爱旭科技借壳上市项目、华侨城A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旋极信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等财务顾问项目等。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丰年致鑫、间接控股股东丰年永泰和丰年同庆、实际控制人赵丰“1、自达利凯普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持有的达利凯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亦不由达利凯普回购该部分股份。达利凯普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6月29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单位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持有的达利凯普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2、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本单位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持有的达利凯普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本人/本单位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及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达利凯普股份,本人/本单位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达利凯普和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向达利凯普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刘溪笔、吴继伟、杨国兴、戚永义、才纯库、王大玮“1、自达利凯普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持有的达利凯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亦不由达利凯普回购该部分股份。达利凯普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6月29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持有达利凯普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2、本人担任达利凯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达利凯普申报本人所持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达利凯普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达利凯普股份;本人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达利凯普股份总数的25%,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达利凯普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持有的达利凯普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4、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及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达利凯普股

份,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达利凯普和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人将向达利凯普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磐信投资、汇普投资、沃赋投资、共创凯普、欣鑫向融以及其他自然人股东刘宝华、李强、桂迪、孙飞、张志超、钟俊奇、王进、王赤滨“1、自达利凯普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持有的达利凯普股份,亦不由达利凯普回购本人/本单位持有的达利凯普股份。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2、本人/本单位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及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达利凯普股份,本人/本单位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之承诺事项给达利凯普和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向达利凯普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股价稳定预案启动条件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之日起3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若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份、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将做相应调整,下同),且发行人情况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保证回购、增持结果不会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具体措施和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仅指在公司任职并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的主体。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可采取如下具体措施及方案: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本公司应在预案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具体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下一交易日实施回购,实施回购的期限不超过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30个交易日。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将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要约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本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回购公司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5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单次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增持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年度增持资金不高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或5,000万元(孰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实施期限不超过30个交易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本公司股票收盘价10个交易日内连续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5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20%,年度增持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5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于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实施期限不超过30个交易日。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承诺履行稳定股价义务将作为未来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前提条件。公司将在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根据届时稳定股价预案,要求其做出相应的书面承诺。

(4)其他方式

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通过利润分配、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3、稳定股价方案的程序性安排

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回购股票的审议决策程序及执行程序。其他主体提出增持的,公司将于收到增持计划后1个交易日内公告,提出增持方案的主体于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实施期限不超过公告计划之日起30个交易日。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市场情况,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稳定股价。同一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相关主体提出多个措施的,公司将按照稳定股价情形的紧迫程度,方案实施的及时有效性,提出方案的先后顺序,当年已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况综合判断,选择一项或多项措施优先执行。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如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以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股价稳定预案启动条件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之日起3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若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份、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将做相应调整,下同),且发行人情况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保证回购、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具体措施和方案

本人/本单位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的主体。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可采取如下具体措施及方案: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本人/本单位将在5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本人/本单位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本人/本单位单次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增持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年度增持资金不高于本人/本单位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或5,000万元(孰高)。本人/本单位于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实施期限不超过30个交易日。

本人/本单位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本单位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股价稳定预案启动条件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之日起3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若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份、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将做相应调整,下同),且发行人情况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保证回购、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具体措施和方案

公司董事(仅指在公司任职并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的主体。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可采取如下具体措施及方案:

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10 个交易日内连续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5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

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20%,年度增持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5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于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实施期限不超过30个交易日。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承诺履行稳定股价义务将作为未来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前提条件。公司将在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根据届时稳定股价预案,要求其做出相应的书面承诺。”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丰年致鑫、实际控制人赵丰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本单位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净资产规模较发行前将

有较大幅度增长。但由于募集资金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短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难以实现同步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发行后的一定期间内将可能被摊薄。为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将采用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公司积极调配内部资源,已先行通过自筹资金实施部分募投项目;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提供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所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2、巩固和发展公司主营业务,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在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达产前,公司将努力巩固和发展公司主营业务,通过多种措施提高公司盈利水平,通过现有业务规模的扩大促进公司业绩上升,降低由于本次发行对投资者回报摊薄的风险。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及财务风险将有所降低,公司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加强,从而保障公司稳定运营和长远发展,符合股东利益。随着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金实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将大力拓展业务渠道,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合法合规使用。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融资结构,提升盈利水平,进一步加快项目效益的释放,增厚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填补股东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4、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运营效率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除此之外,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5、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公司将建立全面的人力资源培养、培训体系,完善薪酬、福利、长期激励政策和绩效考核制度,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

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本人/本单位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本单位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本单位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本单位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本单位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

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本单位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本人/本单位前述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本单位将对公司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本人/本单位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单位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本单位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本人前述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将对公司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五、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发行人承诺如下:

“本次发行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及上市后生效的《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章程(草案)》及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规定所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六、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关于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作出的认定生效后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除息事宜,回购数量应相应调整),回购价格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

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价格应相应调整),具体程序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该等事实被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积极赔偿投资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单位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单位将在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作出的认定生效后,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除息事宜,回购数量应相应调整),回购价格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价格应相应调整),具体程序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单位将在该等事实被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积极赔偿投资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积极赔偿投资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积极赔偿投资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5、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若华泰联合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律师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资产评估机构正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因正衡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事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丰年致鑫及实际控制人赵丰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直接或间接、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达利凯普(含达利凯普控制的企业,下同)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2、在本人/本单位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控制达利凯普期间,本人/本单位不会直接或间接控制从事与达利凯普构成同业竞争业务的企业、其他组织或经济实体。

3、本人/本单位承诺不向业务与达利凯普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4、本人/本单位保证,不会利用对达利凯普的控制权(控股股东地位和影响),从事或参与从事任何有损达利凯普及达利凯普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违反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约束措施

1、达利凯普或其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本人/本单位直接或间接、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与达利凯普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利益冲突的情形时,达利凯普或其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本人/本单位书面询证,本人/本单位将在接到该询证函件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解释。如达利凯普或其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在收到书面解释后认为存在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情形的,本人/本单位应与达利凯普或其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共同将相关事宜提交有权监管机构认定。如有关监管机构认定本人/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确实存在与达利凯普同业

竞争或利益冲突情形的,本人/本单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意见在该认定作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达利凯普提出解决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将从事同业竞争业务所得收益上缴达利凯普、停止从事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将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优先转让给达利凯普),并由达利凯普、其他相关主体按照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外部审批程序(如需要)后予以实施。

2、如本人/本单位作出的声明事项与事实不符,或者本人/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对由此给达利凯普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3、本人/本单位无合法理由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或者未依法执行相应约束措施的,达利凯普有权扣留全部应向本人/本单位支付的分红款,直至本人/本单位依法遵守有关承诺或依法执行有关约束措施。”

八、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发行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发行人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发行人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发行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

“1、如本单位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单位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单位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发行人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其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2、如本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

(3)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直接损失;

(4)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增加薪资或津贴,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且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发行人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其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

(3)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直接损失;

(5)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增加薪资或津贴,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且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发行人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其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九、其他承诺事项

(一)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要求,发行人针对股东信息披露出具如下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不涉及中国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5、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6、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7、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本单位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占用达利凯普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达利凯普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回避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在达利凯普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关联交易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本人/本单位承诺,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3、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达利凯普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公司社保、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社保、住房公积金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达利凯普若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未缴或少缴相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而被相关主管部门追缴或处罚的,本人将全额承担达利凯普应补缴或缴纳的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有关罚款、滞纳金以及其他任何相关费用。”

十、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一、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承诺,并披露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具备合法性。

(本页无正文,为《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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