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专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董事会在闭会期间能够依法规范、有效、勤勉地行使职权,完善公司董事长办公会议机制,本着守法合规、把握时机、高效灵活、简便易行、加快决策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长专题会是董事会依法履行职能的制度安排之一,是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代表董事会听取公司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指导安排的工作会议。董事长专题会可以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履行对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事务进行监督和协调职能,贯彻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决策部署,督查任务执行情况及工作绩效。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专题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在明确授权范围、期限的前提下,对董事会“一事一授权”的事项,进行研究决策;
(二)听取公司经理层对公司经营情况、重大事项进展情况、重大经营活动情况的汇报,听取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三)听取公司经理层对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事项的意见;
(四)研究拟订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年度计划;
(五)研究拟订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 财务预算、财务决算方案等;
(六)听取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重大调整方案;
(七)根据法定程序,研究推荐公司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向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推荐公司股东利益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八)审定董事会经费预算;
(九)听取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书及考核方案;
(十)听取公司所属单位治理方案、改革方案;
(十一)研究由法定代表人决定的相关事项;
(十二)听取董事长提议的其他事项;
(十三)研究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十四)研究和部署公司董事会相关职责的工作安排;
(十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会议通知及召开
第四条 董事长专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也可随时召开。遇重大事项,董事长可召开临时董事长专题会。
第五条 董事长专题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也可根据需要指定公司副董事长、其他董事或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董事长专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董事长、总经理、有关董事、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董事长根据需要,可通知公司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与会人员超过通知应到人数二分之一,方可召开董事长专题会议。
第七条 董事长专题会的议题由董事长决定,或向董事长专题会其他成员征集后由董事长确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负责董事长专题会具体会务工作,原则上于会议召开七日前由公司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特殊情况下,可以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九条 会议议题材料由有关部门准备,根据工作需要由议题提出部门完成相关部门的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等工作,并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在会议召开三日前报送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汇总议题材料,报董事长同意后提交上会。
第十条 董事长专题会议题由议题提出部门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一条 参会人员在会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和沟通,并按照会议主持人的安排顺序汇报,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二条 董事长专题会一般以现场形式召开。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四章 会议记录及纪要
第十三条 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负责董事长专题会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研究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记录应完整、详细。
第十四条 会议纪要由董事长签发。
第十五条 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负责保管会议相关文件,并根据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移交归档。查阅会议纪要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在对外正式披露会议有关内容前,与会人员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会议议定事项的报告、执行和督办
第十七条 董事长专题会议定事项,凡属已有明确规定和职权范围内的,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贯彻落实,议题提出部门承办、有关部门协办,承办部门报告落实情况;对没有明确分工的工作,要明确牵头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具体责任,由牵头责任人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董事长专题会议定事项由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进行跟踪督办并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第六章 会议经费
第十九条 董事长专题会议发生的会议费用,由公司在董事会经费中列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