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议案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与国联集团续签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并确定年度上限的议案》
1、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中约定的各类关联交易为公司、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联系人(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的定义)的日常经营业务,定价原则和交易原则公平合理,且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2、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
(二)《关于上海星立方大厦B栋租赁与装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本次关联交易主要为了满足公司办公场所需求,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影响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2、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吴星宇 | 朱贺华 | 高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