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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水电:《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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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公司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作相应的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制度名称《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度名称《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行为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作用,明确董事会职责权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行为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作用,明确董事会职责权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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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制定执行决议的具体方案; (三)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制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财务总监,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考核奖惩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员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制定执行决议的具体方案; (三)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制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考核奖惩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员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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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租入和租出资产、委托经营、对外捐赠等事项,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批准债务高风险事项; (十八)单项交易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至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不含本数)之间的关联交易; (十九)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租入和租出资产、委托经营、对外捐赠等事项,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批准债务高风险事项; (十八)单项交易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与同一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单项交易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与同一关联自然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自然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十九)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4第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独立董事3人。董事第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人,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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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3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5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6第十一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本届董事会对下一届董事会或补选董事的构成提出方案;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股本总数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建议名单,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三)由本届董事会讨论上述名单和意见,按有关组织程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案包括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第十一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本届董事会对下一届董事会或补选董事的构成提出方案;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股本总数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建议名单,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三)由本届董事会讨论上述名单和意见,按有关组织程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案包括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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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六)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详细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六)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7第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职应向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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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完成补选。
8第三十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第三十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9第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成员(含独立董事)的1/3。公司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第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10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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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详细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三)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四)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五)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规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照有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三)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四)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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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五)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六)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规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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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12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述职权外,还应当对下列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删除。序号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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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13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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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二)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三)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五)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形式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七)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八)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事项相关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资料或作出进一步说明,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审议事项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二)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三)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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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 (七)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14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上述修改后,条款序号相应顺延或对应修改。除上述修改外,《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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