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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盛生物: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8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3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董 事

第三条 董事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二)具有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与担任董事相适应的能力和经验。

(三)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或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四条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第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和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况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其中独立董事二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条 独立董事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董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信息披露以及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其它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公司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30%以下的事项;

(二)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权购买、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如公司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主营业务活动的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低于50%;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低于百分之50%或者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低于50%或者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下;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低于50%或者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低于50%或者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审议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提供担保行为;

(五)审议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八)项规定之外的其他对外财务资助事项;

(六)审议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低于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委托理财事项;

(七)审议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低于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八)审议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低于50%或者绝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证券投资事项;

(九)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项规定之外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上述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事项,若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股东大会的审议标准的,还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对需要报股东大会的事项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董事的知情权,要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按照本议事规则规定通知全体董事并提供相关的资料,采取措施保障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权利,提供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十的事项;

(四) 审议未达到《公司章程》的规定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五) 审议未达到《公司章程》的规定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事项;

(六) 审议未达到《公司章程》的规定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事项;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董事会工作,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各设一名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该委员会会议。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会任免。第二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制定工作规则,对委员会构成、职权及议事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规定,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董事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定期董事会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应当于定期董事会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九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可以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一) 书面送达;

(二) 传真送达;

(三)电子邮件送达。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之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

第三十三条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按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时间通知所有董事。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会议开始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第三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2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2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六条 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董事会秘书是否参加会议。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2日向全体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有效日期;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为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三十九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它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包括依《公司章程》规定受委托出席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除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它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拟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与拟决议事项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传真、电子

邮件表决和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应保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它董事发言,并进行互相交流。董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若董事会会议采用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董事或其委托的其他董事应当在决议上写明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一旦签字同意的董事已达到本议事规则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该议案所议内容即成为董事会决议。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它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它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包括会议议题的征集、整理、议程的制定、会议的通知等。

第六章 董事会提案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董事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方案。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职责范围;

(二) 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决议事项;

(四) 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人应负责撰写和确认其所提出的提案内容,并对该提案内容和所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四十九条 会议的提案和所附材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接收和审核。经董事会秘书审过的提案可以提交董事会会议讨论和审议。

第七章 董事会审议程序

第五十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和总经理、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向会议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可采用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一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每个董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董事保留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董事应服从和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合法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董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其董事职务。

第五十三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其它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以书面记名方式作出。第五十五条 董事以外的其他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五十六条 除涉及回避表决的情形外,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第五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应在将该议案递交股东大会审议时说明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对该议案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六十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它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第六十一条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 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并明确表示同意或弃权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删除的内容 违法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不亲自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视为未表示异议,不得免除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的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 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它事项。

第六十六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认为必要时,应当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以及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章 董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董事应当保证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具体情况;

(六)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十章 附 则第七十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七十一条 除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议事规则中所称“以上”、“至少”、“以前”,都应含本数;“过”、“少于”、“不足”、“以外”、“低于”应不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董事会议事规则》废止。第七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或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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