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10 证券简称:鑫宏业 公告编号:2023-050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7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上午即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卜晓华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65,846,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81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65,821,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78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57%。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7人,代表股份5,196,6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3519%。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5,171,6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261%。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25,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257%。
3. 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8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4%;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19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8%;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8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4%;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19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8%;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胡璿律师、应佳璐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鑫宏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