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31 证券简称:中国稀土 公告编号:2023-084
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7日(星期三)14:50。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7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18号豪德银座A栋14层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国安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6人,代表股份数440,685,3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61,220,807
股的41.52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数393,153,4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61,220,807股的37.04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数47,531,9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61,220,807股的4.479%。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提案 编码 | 提案名称 |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表决结果 | 是否通过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份数(股) | 占有效表决权比例 | 股份数(股) | 占有效表决权比例 | 股份数(股) | 占有效表决权比例 | ||||
1.00 |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440,685,381 | 440,562,531 | 99.972% | 90,850 | 0.021% | 32,000 | 0.007% | 是 |
2.00 | 关于调整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金额的议案 | 47,531,970 | 47,500,270 | 99.933% | 10,400 | 0.022% | 21,300 | 0.045% | 是 |
3.00
3.00 | 关于预计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47,531,970 | 47,500,270 | 99.933% | 10,400 | 0.022% | 21,300 | 0.045% | 是 |
4.00 |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440,685,381 | 440,661,681 | 99.994% | 2,400 | 0.001% | 21,300 | 0.005% | 是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2.00、3.00时,关联股东中国稀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表决权股份数157,924,751股)、中国稀土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表决权股份数235,228,660股)均依法回避了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 编码 | 提案名称 |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表决结果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份数(股) | 占有效表决权比例 | 股份数(股) | 占有效表决权比例 | 股份数(股) | 占有效表决权比例 | |||
1.00 |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47,531,970 | 47,409,120 | 99.742% | 90,850 | 0.191% | 32,000 | 0.067% |
2.00
2.00 | 关于调整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金额的议案 | 47,531,970 | 47,500,270 | 99.933% | 10,400 | 0.022% | 21,300 | 0.045% |
3.00 | 关于预计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47,531,970 | 47,500,270 | 99.933% | 10,400 | 0.022% | 21,300 | 0.045% |
4.00 |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47,531,970 | 47,508,270 | 99.950% | 2,400 | 0.005% | 21,300 | 0.045%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侯晓宇、焦梦洁;
3、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