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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新材: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年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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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3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宁波先锋新材料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宁波先锋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和本制度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共三名,其中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当然成员。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被免职等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因被解除董事职务或被撤销委员职务的,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制度规定的职权。

委员辞去董事职务或委员职务的,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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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委员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的,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委员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方案及发展战略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

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战略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邮寄、传真、专人送出等方式送达。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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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依照程序采取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采取传签会议决议、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应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其他董事可以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非独立董事委员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委员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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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的选项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中的一项,多选或不选的,均视为弃权。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第三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定的证券事务部人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战略委员会决议。

战略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战略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战略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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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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