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金冠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7

证券代码:300510 证券简称:金冠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3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原条款修改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7911418611。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7911418611。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使下列职权: (十九)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下列职权: (十九)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下列担保,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下列担保,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相应处分,给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者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者补充通
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应当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等事项由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并且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等事项由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不得担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第(四)至(六)项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五条第(四)至(六)项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内容以及涉及条款编号同步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原条款修改后条款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董事会应当提供最新股东名册,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第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董事会应当提供最新股东名册,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载明每一审议事项和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其中,由股东提出的提案还应注明提案人姓名/名称、持有股份数额。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载明每一审议事项和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其中,由股东提出的提案还应注明提案人姓名/名称、持有股份数额。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过: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数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数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内容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本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原条款修改后条款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二十四条 ……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二十四条 ……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出其判断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七)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相关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如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审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及下列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七)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以书面方式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内容外,《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本次《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对照如下:

原条款修改后条款
第十一条 监事会组成 (一)公司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第十一条 监事会组成 (一)公司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1/3;
(二)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二)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内容外,《监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本次《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保障,本次《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全文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述制度的修订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公司后续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