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修订本)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公司监事会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制定《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监督,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监事会的各项规定,认真组织好监事会工作,履行监事会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并监督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及勤勉义务。第四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接受公司股东大会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监事
第五条 监事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监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监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监事会报告。
监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六条 监事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不以任何形式侵犯公司利益;
3、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4、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5、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6、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7、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监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二)监事应当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监督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将监督权转授他人行使;
(三)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四)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任期以出任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监事任期届满前,公司股东大会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监事选举
(一)股东推选的监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二)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更换
(一)监事会换届或需补选监事时,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的人选由股东大会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更换;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大会应当决议撤换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1、监事不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的;
2、监事在任期内死亡、失踪、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
3、监事违反本规则规定的监事义务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的。
发生上述情形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出撤换监事的提案;
(三)发生前款情形之一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决定应当撤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第十条 辞职
(一)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二)如因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三)如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建议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四)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的忠实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六个月内仍然有效;
(五)除因本规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导致的监事撤换、辞职或任期届满,任何监事不得擅自离职。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
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第十一条 监事会组成
(一)公司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1/3;
(二)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职权
(一)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原则性强,廉洁自律,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情况;
(二)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监事会会议;
2、监督、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3、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4、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并报送其他监事;
5、代表监事会行使职权;
6、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工作,递交提案;
7、代表监事会负责与公司内外联系协调工作;
8、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推举一名监事代其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就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开与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将书面通知送达全体监事,召开临时会
议应在2日前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书面通知应当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会议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如出席会议的监事不足监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则监事会会议延期至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第十八条 召开方式监事会议事方式分为现场出席开会方式和通讯方式。第十九条 决议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第二十条 表决方式监事会的表决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第二十一条 会议记录
(一)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二)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释义
(一)本规则所称的“公司”指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指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和监事会;
(三)本规则所称的“章程”或“公司章程”,指《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