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详细询问了相关情况,现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我们对《关于对参股公司中稀厦钨(福建)稀土矿业有限公司增资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本次增资关联交易价格和定价方式合理、
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我们对《关于向参股公司转让龙岩市稀土开发有限公司26.01%股权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向参股公司转让三明市稀土开发有限公司26.0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和定价方式合
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我们对《关于向参股公司上海赤金厦钨金属资源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本次增资关联交易价格和定价方式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增资短期内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如有涉及关联董事的,该关联董事应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叶小杰、程文文、朱浩淼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