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 3
第二章 释 义 ......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7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8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 8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 8
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 8
四、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和授予价格 ...... 14
五、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 15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 24
第五章 本次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25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25
二、对广日股份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26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27
四、对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28
五、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29
六、对本激励计划对广日股份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 29
七、对广日股份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29
八、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 30
九、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规性的意见 ...... 30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31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 32
一、备查文件目录 ...... 32
二、备查文件地点 ...... 32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日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广日股份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广日股份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广日股份提供,广日股份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承诺: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广日股份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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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相关资料。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旨在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广日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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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释 义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 释义内容 | |
广日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 | 指 |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指 |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独立财务顾问 | 指 |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期权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
限制性股票 | 指 |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
标的股票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购买的本公司股票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 |
授权日/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
有效期 | 指 | 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
等待期 | 指 | 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
可行权日 | 指 |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
行权价格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
行权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
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算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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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工作指引》 | 指 |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 |
《试行办法》 | 指 |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
《有关问题的通知》 | 指 |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
《公司章程》 | 指 |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 指 |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薪酬委员会 | 指 |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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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假设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广日股份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权益总计为2,579.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5,994.6895万股的3.0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具体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为1,160.55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5,994.6895万股的
1.35%。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为1,418.4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5,994.6895万股的
1.65%。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1、股票期权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股票期权的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股票期权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3、股票期权的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24个月。
4、股票期权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
行权期 | 行权安排 | 行权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3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3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3 |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5、股票期权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在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入最后一个行权期时,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应将不低于获授的股票期权总量的 20%留至等待期满后的任期期满考核合格后行权。或在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行权后,将持有不低于获授的股票期权总量的20%的公司股票,至等待期满后的任期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出售。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授予日与首次可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24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3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3 |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3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5、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在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入最后一个解除限售期时,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应将不低于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0%留至限售期满后的任期期满考核合格后解除限售。或在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将持有不低于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的公司股票,至限售期满后的任期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出售。
四、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和授予价格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7.40元/份。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7.40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
2、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管理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规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7.12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60/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为7.40元/股。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44元/股。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管理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规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0%,为
4.27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60/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的60%,为4.44元/股。
五、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②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③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④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⑤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②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同时,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该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同时,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4年-2026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授予的股票期权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行权期 | 以2020年-2022年三年扣非后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4年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82%,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2024年扣非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18%,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2024年总资产周转率不低于0.63; 以2020年-2022年三年电梯销量平均值为基数,2024年电梯销量增长率不低于50%; 2024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3.5%。 |
第二个行权期 | 以2020年-2022年三年扣非后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5年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 |
不低于23.0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2025年扣非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49%,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2025年总资产周转率不低于0.64; 以2020年-2022年三年电梯销量平均值为基数,2025年电梯销量增长率不低于65%; 2025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3.5%。 | |
第三个行权期 | 以2020年-2022年三年扣非后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6年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6.91%,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2026年扣非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66%,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2026年总资产周转率不低于0.65; 以2020年-2022年三年电梯销量平均值为基数,2026年电梯销量增长率不低于80%; 2026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3.5%。 |
注:
1、根据证监会行业分类,公司属于“制造业-C34通用设备制造业”,同行业选取该类别下的全部A股上市公司;
2、以上“扣非后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扣非后的净资产收益率”是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但“扣非后净利润”与“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均以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电梯销量”以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电梯销量数据为准;
3、上述行权考核条件中2020-2022年的业绩数据以当年年报披露的数据为准;
4、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同行业企业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对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影响较大的资产出售或收购、重大资产重组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等情况,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执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考核结果 | 优秀 | 良好 | 称职 | 不称职 |
行权系数 | 100% | 100% | 80% | 0% |
个人当年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行权系数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称职,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比例为80%;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②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③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④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⑤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②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原则进行回购注销,同时,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该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 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原则进行回购注销,同时,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4年-2026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0年-2022年三年扣非后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4年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82%,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2024年扣非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18%,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2024年总资产周转率不低于0.63; 以2020年-2022年三年电梯销量平均值为基数,2024年电梯销量增长率不低于50%; 2024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3.5%。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0年-2022年三年扣非后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5年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3.0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2025年扣非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49%,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2025年总资产周转率不低于0.64; 以2020年-2022年三年电梯销量平均值为基数,2025年电梯销量增长率不低于65%; 2025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3.5%。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0年-2022年三年扣非后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6年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6.91%,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2026年扣非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66%,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2026年总资产周转率不低于0.65; 以2020年-2022年三年电梯销量平均值为基数,2026年电梯销量增长率不低于80%; 2026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3.5%。 |
注:1、 根据证监会行业分类,公司属于“制造业-C34通用设备制造业”,同行业选取该类别下的全部A股上市公司;
2、 以上“扣非后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扣非后的净资产收益率”是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但“扣非后净利润”与“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均以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电梯销量”以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电梯销量数据为准;
3、 上述解除限售考核条件中2020-2022年的业绩数据以当年年报披露的数据为准;
4、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同行业企业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对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影响较大的资产出售或收购、重大资产重组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等情况,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者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执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考核结果 | 优秀 | 良好 | 称职 | 不称职 |
解除限售系数 | 100% | 100% | 80% | 0% |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称职,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比例为80%;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者进行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拥有五十年的电梯整机制造历史,业务涵盖了包括电梯整机制造、销售和工程服务,电梯零部件制造和物流配送服务在内的整个电梯产业链,并根据“技术关联、工艺关联、市场关联”原则,拓展包括智能停车设备、智慧照
明、生产性服务业等业务。在电梯行业竞争愈发激烈的形势下,公司以“通过创新驱动、资本驱动,拓展智能产品和服务应用场景,实现产业向高端智能装备及服务转型升级”为战略导向,通过智能制造和产业升级,实现从制造型企业向制造服务型企业转变。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激发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选取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电梯销量增长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选取的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企业的收益质量、盈利能力的成长性,体现股东的回报和公司的价值。此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的,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持续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在对应考核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以及具体的解除限售数量。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不仅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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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次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不存在以下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符合《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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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所涉及的各要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股票来源及激励数量所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各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其占计划授予总量的比例;获授条件、授予安排、行权/解除限售条件、行权/授予价格;有效期、授权/授予日、等待/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期、禁售期;激励计划的变更或调整;信息披露;激励计划批准程序、授予和行权/解除限售的程序等,均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广日股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广日股份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广日股份聘请的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1、广日股份具备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激励计划(草案)》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而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后续法定程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批准,并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和核实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5、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还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6、公司已承诺及确认不会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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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及《试行办法》的规定。
7、公司拟实施的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8、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不存在违反《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回避规定的情形。
9、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呈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并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本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激励计划规定了明确的批准、授予、行权/解除限售等程序,且这些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作指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广日股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
(一)激励对象由广日股份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现任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五)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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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在范围和资格上均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及各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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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授权益的额度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对本激励计划对广日股份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这些激励对象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起到重要作用。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更能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起来。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利益产生正面影响。
七、对广日股份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或自筹资金。”
广日股份出具承诺:“本公司不为激励对象通过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在本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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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八、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试行办法》《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行权价格/授予价格、行权条件/解除限售条件、行权安排/解除限售安排等要素均遵循《管理办法》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只有当广日股份的业绩提升引起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才能获得更多超额利益。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内在机制促使激励对象和股东的利益取向是一致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规性的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分析
广日股份在公司合规经营、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四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共同构建了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
(1)公司合规经营,不得有《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不得有《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广日股份采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电梯销量增长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能够直接的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企业的收益质量、盈利能力的成长性,体现股东的回报和公司的价值。
(4)个人绩效考核必须符合并达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与公司内部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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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相关制度的考评要求。上述考核体系既考核了公司的整体业绩,又评估了激励对象工作业绩。
(二)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设置分析
广日股份董事会为配合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较为客观地对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此外,《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还对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考核程序、考核期间和次数、考核结果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考核操作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广日股份设置的股权激励绩效考核体系和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将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进行综合评定和考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章所提供的“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在格式及内容存在不完全一致的地方,请投资者以广日股份公告的原文为准。
(二)作为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广日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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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目录
1、《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4、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5、《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6、《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7、《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8、《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9、公司对相关事项的承诺
二、备查文件地点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金沙路9号岭南V谷-工控科创大厦22-23楼
邮政编码:510045
联系电话:020-38319238
传真:020-32612667
联系人:刘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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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