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目录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 2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3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 3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 3
第六章 回避制度 ...... 4
第七章 附 则 ...... 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 6
第一章 总 则 ...... 6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6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6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 7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 7
第六章 回避制度 ...... 8
第七章 附 则 ...... 8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 9
第一章 总 则 ...... 9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9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9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 10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 10
第六章 回避制度 ...... 11
第七章 附 则 ...... 11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 13
第一章 总 则 ...... 13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13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13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 14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 14
第六章 回避制度 ...... 15
第七章 附 则 ...... 15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选举新的委员,以补足委员人数。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委员会会议决议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通过现场、电子通讯(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电子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会议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代为履行职务。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表决、书面表决、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等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细则规定的人数时,应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将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选举新的委员,以补足委员人数。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委员会会议决议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会议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通过现场、电子通讯(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电子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代为履行职务。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表决、书面表决、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等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细则规定的人数时,应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将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选举新的委员,以补足委员人数。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委员会会议决议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计划或方案,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会议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通过现场、电子通讯(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电子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代为履行职务。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表决、书面表决、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等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细则规定的人数时,应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
照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将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董事长,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选举新的委员,以补足委员人数。
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委员会会议决议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半数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会议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通过现场、电子通讯(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电子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表决、书面表决、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等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细则规定的人数时,应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将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