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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迈科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8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应当在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通过现场、电子通讯(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电子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表决时,每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表决、书面表决、通讯表决等方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做出的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 除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表决时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反对、弃权,发表反对或弃权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或障碍。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在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与会议拟审议事项相关的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十六条 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独立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参与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2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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