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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爱迪: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8

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勇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7日(星期三)14: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布心路3008号IBC环球商务中心A座9楼A17单元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6)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8,902,7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454,061,077股的19.5795%。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7,007,4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454,061,077股的19.1621%。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95,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454,061,077股的0.4174%。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134,3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454,061,077股的2.2319%。

4、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参加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通过《关于变更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859,91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9%;反对4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91,5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77%;反对4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859,91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9%;反对4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91,5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77%;反对4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859,91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9%;反对4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91,5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77%;反对4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859,91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9%;反对4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的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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