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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嘉股份: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8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3年12月)

第一条为了促进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成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第四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对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还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严防泄漏内部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四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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