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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嘉股份: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8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 ...... 2

第一节 除应收款项外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 2

第二节 应收款项坏帐准备 ...... 4

第三节 存货跌价准备 ...... 5

第四节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 6

第五节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 6

第六节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 7

第七节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 7

第八节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 7

第九节 商誉减值准备 ...... 8

第十节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操作程序 ...... 8

第十一节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处理权限 ...... 8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核销 ...... 9

第四章 附则 ...... 1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第三条 金融资产包括应收款项与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其他金融资产;第四条 存货包括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在制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具体划分为原材料、周转材料(包括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发出商品等;第五条 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减值是指第二条所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资产减值准备为对应上述资产的减值准备。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期末是指半年度末或年度末。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第一节 除应收款项外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第九条 期末对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计提减值准备。第十条 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一) 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二) 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三) 本公司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四) 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 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六) 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和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本公司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七) 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

(八) 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九) 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第十一条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需要进行减值测试。

第十二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减值损失的计量:按预计未来现金流现值低于期末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三条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减值:

(一) 若该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出现持续下降,且其下降属于非暂时性的,则可认定该项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

(二)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在确认减值损失时,应当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三)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在该权益工具价值回升时,应通过权益转回,不得通过损益转回。

(四)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五)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章程》及有关内部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人批准或授权,不得进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进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和处置的,由公司相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投资或处置的原因、金额、预计投资的风险或回报(或实际收益)等,投资或处置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节 应收款项坏帐准备第十四条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等。第十五条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采用备抵法核算。第十六条 公司采用余额百分比法并结合个别认定法计提坏帐准备。第十七条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方法

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按余额百分比法计提,计提比例为

%。

第十八条按组合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方法

(一)

以账龄为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按余额百分比法计提,比例为

%;

(二)

有确凿证据可以收回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按余额百分比法计提,比例为

%;

(三)

合并范围内公司之间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按余额百分比法计提,比例为

%;

(四)

日常经常活动中应收取的各类押金、备用金、质保金等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坏账准备按余额百分比法计提,比例为

%。第十九条应收票据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基于应收票据的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

(一)

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包含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及上市股份制银行)承兑的汇票,坏账准备按余额百分比法计提,比例为

%;

(二)

除组合(一)中之外的银行承兑的汇票,坏账准备按余额百分比法计提,比例为

%;

(三)

商业承兑汇票,坏账准备按余额百分比法计提,比例为

%。第二十条 坏帐损失的确认:当应收款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确认为坏账损失:

(一) 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 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 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 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 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 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 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 其他相关证明。

第三节 存货跌价准备第二十一条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一) 期末在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的基础上,对遭受损失,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的存货,根据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二) 库存商品及大宗原材料的存货跌价准备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其他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原辅材料按类别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三)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估计至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确定。

(四) 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五) 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六)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以一般市场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二十二条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存货损失:

(一) 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二) 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 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四) 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第二十四条 期末公司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十五条 对生产领用、出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公司应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同时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转出的存货,也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如果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当按照发生销售、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而转出存货的成本占该存货未转出前该类别存货成本的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第二十六条 为了减少存货损失,公司应当加强采购管理、生产管理、销售管理、仓储管理,尽量减少库存积压,并建立健全仓库保管制度,若因保管不当产生损失,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节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二十七条 期末长期股权投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

第二十八条 期末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检查,判断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二十九条 期末账面存在的各类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第三十条 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第三十一条 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一经计提,不得在以后会计期间转回。

第五节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第三十二条 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损坏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第三十三条 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十四条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在以后会计期间转回。

第六节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第三十五条 期末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第三十六条 如果存在资产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第三十七条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第三十八条 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七节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四十条 期末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判断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四十一条 在建工程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或所建项目在性能上、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等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第四十二条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在建工程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第四十三条 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四十四条 在建工程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八节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十五条 期末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本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

第四十六条 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一) 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 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 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等

减值迹象的;

(四) 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发生了减值准备情形的情况。第四十七条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第四十八条 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九节 商誉减值准备第四十九条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末结合与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第五十条 年度末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帐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第五十一条 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的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第五十二条 商誉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十节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操作程序

第五十三条 期末由财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责任部门对公司所有资产进行资产减值测试。

第五十四条 测试结果表明存在资产减值损失迹象的,由财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责任部门提交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书面报告。

第五十五条 书面报告应详细说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方法、比例和数额,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第五十六条 资产减值准备书面报告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处理权限核准并计提。

第十一节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处理权限

第五十七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以下或绝对金额在

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并由总经理签字批准。

第五十八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的,应当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的,应当及时向股东大会提交审议。

第六十条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核销

第六十一条 期末对确需核销的资产,由财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责任部门及时写出核销的书面申请报告。

第六十二条 申请核销资产的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 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二) 形成的过程和原因;

(三) 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四)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 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六)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六十三条 拟定核销资产的书面报告,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的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 核销和计提数额;

(二) 核销资产形成的过程和原因;

(三) 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四)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 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六) 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涉及的关联方偿付能力以及是否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说明。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会计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执行前公司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内容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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