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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嘉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8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括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纪录及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六)

最近

年未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

调查;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六条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讨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

(四)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五)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通过与三家以上(含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服务项目要求等进行谈判,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与竞争性报价,最

终选出符合质量标准、服务要求及价格合理的综合评价最优的一家;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明确投标条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不限于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选聘执行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

公司组织与审计工作相关的部门组成选聘工作小组,根据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负责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等选聘工作。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方式首先由选聘工作小组形成提案,报审计委员会确定。

(三)

选聘工作小组负责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选聘工作小组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四)

选聘工作小组评价结果形成提案,提交审计委员会对选聘结果进行

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评价结果、拟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材料、预计年审费用等。

(五)

审计委员会依据本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将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

(六)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七)公司股东大会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后,公司与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

(八)审计工作完成后,选聘工作小组对审计报告进行检查、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后,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相应条款支付审计费用。

(九)

公司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如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出现第十七条的情形,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报备手续。

第十条 选聘非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简单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根据相关审计事项拟订审计业务要求、目的、完成时间等并通知内部审计部;

(二)内部审计部根据前款要求,遴选符合条件的承担该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审计委员会审核;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二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第十三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应对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审计业务约定书》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除本条所述情形之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无故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公司拟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八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条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年。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履职情况评估报告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四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股东大会通过起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规定及与《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相冲突之情形,依《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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