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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嘉股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8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12月)

第一条为了促进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提高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条例》《公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治理制度赋予的职责与权利,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三条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公司经营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公司可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第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经 1/2 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是否续聘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第七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等事宜;独立董事还应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第八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公司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年度报告中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须按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对其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消息泄漏、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五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第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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