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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太安:20231228-2023-114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8

股票代码:002433 股票简称:*ST太安 公告编号:2023-114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3023号),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柯少彬先生于同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3024号),因公司和柯少彬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和柯少彬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7)。2023年12月1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40号),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1)。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 ),住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揭阳路28号。

柯少彬,男,1978年5月出生,太安堂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广东省

汕头市金平区揭阳路******。余祥,男,1970年10月出生,太安堂时任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砂路金色家园******。

焦宝元,男,1970年5月出生,太安堂时任副总经理、太安堂子公司广东康爱多数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爱多)总经理,住址:浙江省衢州市四季美林小区******。

柯少芳,女,1973年11月出生,太安堂时任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海滨路******。

宋秀清,男,1962年2月出生,太安堂时任董事,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街道海湾一城******。

谢成松,男,1976年2月出生,太安堂时任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华山路88号汇聚时代花园******。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太安堂、柯少彬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太安堂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至2021年,康爱多通过少结转成本、少记费用等方式,虚增存货、利润。2018年至2021年各年度分别虚增存货64,800,000元、140,610,000元、114,950,000元103,189,525.66元。

2018年至2020年,太安堂及其子公司广东宏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宏兴制药厂(以下,简称宏兴制药厂)通过虚增药品销售价格的方式虚增收入、利润。2018年至2020年各年度分别虚增收入2,612,307.69元、10,078,484.67元、5,003,302.21元。

通过上述方式,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各年度分别虚增利润65,996,384.68元、143,712,582元、115,928,145.58元、103,189,525.66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0.08%、115.79%、304.72%、12.25%,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

(二)、太安堂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8年至2022上半年,太安堂及其子公司通过预付设备采购款、预付药品采购款、支付林下参采购款等多种方式,与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18年至2022年上半年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64,846,419.70元、205,265,742元、276,554,699.08元、269,269,391.59元161,129,919.70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的1.22%、3.80%、5.10%、5.87%、3.61%。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和五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和11月修订、2020年修订)第10.2.4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6.3.6条第二项的规定相关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太安堂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也未在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2022 年半年报中披露。

构成重大遗漏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太安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太安堂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柯少彬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全面

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实施资金占用、财务造假行为,签字保证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余祥时任太安堂财务总监,知悉并参与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法行为,签字保证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焦宝元时任太安堂副总经理及康爱多总经理,知悉康爱多财务造假、审批康爱多涉资金占用的资金划转,签字保证太安堂2018年至2020年度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对太安堂2018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柯少芳时任太安堂常务副总经理、董事,参与知悉资金占用违法行为,参与部分太安堂及宏兴制药厂涉及财务造假方面的业务,签字保证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宋秀清时任太安堂董事,参与、知悉资金占用违法行为,签字保证太安堂2022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2022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谢成松时任太安堂副总经理,参与部分太安堂涉资金占用的合同洽谈、资金付款审批,签字保证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对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柯少彬作为太安堂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相关人员实施财务造假、资金占用,导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未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20万元罚款;

二、对柯少彬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处以2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余祥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四、对焦宝元、柯少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宋秀清、谢成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董事会及相关当事人就本次行政处罚事项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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