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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胜股份: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8

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下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不涉及实施主体、投资内容、投资用途等变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和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用不超过人民币34,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实施,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抵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监管要求。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4,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2023年12月2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全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及要求执行新会计政策,并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解释第16号”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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