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
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旺达”、“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欣旺达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0月1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00号),同意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欣旺达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3,438,233股,发行价格为41.90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15,061,962.7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33,891,752.98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81,170,209.72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93,438,233.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3,787,731,976.72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本次发行认购对象认股款人民币3,915,061,962.70元,扣除保荐费、承销费(含税)人民币21,075,309.81元后的剩余款项人民币3,893,986,652.89元汇入公司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并出具了XYZH/2021SZAA50116号《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以下简称《验证报告》)。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项目及截至2023年10月31日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 投资额 | 承诺募集资 金投入金额 | 已累计使用金额 |
1 | 3C消费类锂离子电芯扩产项目 | 145,000.00 | 139,000.00 | 118,798.23 |
2 | 3C消费类锂电池模组扩产项目 | 130,000.00 | 108,110.82 | 89,822.26 |
3 | 笔记本电脑类锂电池模组扩产项目 | 50,000.00 | 43,200.00 | 37,513.27注1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100,000.00 | 97,806.20 | 97,806.20 |
合计 | 425,000.00 | 388,117.02 | 331,132.23 |
注1:公司分别于2023年7月14日、2023年8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笔记本电脑类锂电池模组扩产项目结项事宜。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已转入公司自有账户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于2023年8月29日办理完成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手续。
二、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增资、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说明
(一)使用募集资金增资的情况说明
根据2021年11月30日欣旺达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使用安排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增资的具体情况如下:(1)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39,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惠州锂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锂威”)增资。上述增资完成后,惠州锂威的注册资本变更为242,400万元,惠州锂威仍为欣旺达全资子公司。(2)上述增资的资金到位后,惠州锂威使用募集资金139,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浙江锂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锂威”)实缴出资及增资,其中,惠州锂威以75,500万元向浙江锂威缴纳已认缴但尚未实缴的注册资本,以63,500万元向浙江锂威进行增资。上述实缴出资及增资完成后,浙江锂威的注册资本变更为163,500万元,浙江锂威仍为惠州锂威全资子公司。前述投入的募集资金全部用于“3C消费类锂离子电芯扩产项目”。
(二)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说明
根据2022年2月28日欣旺达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本次“3C消费类锂离子电芯扩产项目”新增项目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浙江锂威本次新增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兰江街道雁洲路办公实验楼、研发车间两个实施地点,系根据实际生产经营及管理需要。具体如下:
募投地址的变更 | 变更前 | 变更后 |
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兰江街道雁洲路111号 1栋、2栋 | 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兰江街道雁洲路111号 1栋、2栋、办公实验楼、研发车间 |
三、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截至2023年10月31日,“3C消费类锂离子电芯扩产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毕。该项目承诺募集资金投资总额139,000.00万元,实际建设投入118,798.23万元,占项目承诺募集资金投资总额的85.47%,节余募集资金22,304.29万元(包含尚未支付的项目尾款、理财收益、存款利息等,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占该项目承诺募集资金投资总额的16.05%。
四、募集资金产生节余的原因
1、本次募投项目节余金额包括“3C消费类锂离子电芯扩产项目”尚未支付的设备采购、装修合同尾款等,因该等合同尾款支付时间周期较长,将节余金额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资金长期闲置。公司承诺在该部分尾款满足付款条件时,将按照相关合同约定自筹资金支付。
2、公司在实施募投项目过程中,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谨慎使用募集资金,并结合实际市场情况,在确保募投项目总体目标和质量的前提下,严格管理,合理配置资源,降低项目建设成本,节约了部分募集资金支出。
3、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对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了闲置募集资金的
使用效率,取得了一定的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
五、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安排
鉴于公司“3C消费类锂离子电芯扩产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毕,为提高资金的利用效
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将上述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22,304.29万元(包含尚未支付的项目尾款、理财收益、存款利息等,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节余募集资金转出后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公司将办理销户手续。
六、相关审批和审核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对“3C消费类锂离子电芯扩产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3C消费类锂离子电芯扩产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毕,公司本次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上述行为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及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史松祥 | 赵 倩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