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等人员的甄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等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经董事会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当选。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经董事会同意,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可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以公司人事行政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并由该办事机构领导担任提名委员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会议组织和决策落实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等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议决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等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等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等人员人选;
(三)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等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等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等人员前1至2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拟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等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应在召开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委员会召集入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每1名委员有1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