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
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
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申请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创业板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属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1),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登记(详见附件2)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详见附件3,公司员工如已按照公司制度签订内部保密协议的,视同签署了保密承诺)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对应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签署后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还应当建立暂缓与豁
免披露信息台账,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七)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上述台账和《审批表》均应当妥善保管并按年度归档。
第十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
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信息披露义务
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7日
附件一: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 | 所在部门 | ||
申请时间 | 申请类型 |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期限 | |||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 相关信息知情人是否出具书面保密承诺 | ||
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公司负责人意见 | |||
董事会办公室审查意见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董事长审批 | |||
备注 |
附件二: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 | 知情人姓 名/名称 | 所在单位/ 部门 | 所在单位 与公司的 关系(注 1) | 职务/岗位 | 证件号码 |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 知悉信息 时间 | 知悉信息 方式(注 2) | 内幕信息 内容(注 3)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注4) |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 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注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作为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 (证件号码: )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任何消息;
三、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其他人操纵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