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
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第四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六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第七条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第八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第九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第十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
相关意见建议。第十一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第十三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
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
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
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第十五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第十六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第十七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
复投资者。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第十九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
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
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第二十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
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第二十二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
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第二十五条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第二十七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在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第二十九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第三十条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接受投资者现场调
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三十一条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
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第三十二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全面和系统
的业务培训;
(三)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结合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业
务指导;
(四)汇集投资者及媒体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和管理层;
(五)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接
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
(六)接受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七)加强与监管部门、行政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
好的沟通关系;
(八)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
准实施;
(九)危机处理:在重大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
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及时组织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处理危机;
(十)其他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第三十六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跟踪收集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管理部门最新监管动态;
(二)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及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四)审核整理公司各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为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的相关人员提供所需资料;
(五)收集并整理新闻媒体、互联网上有关公司信息、投资者所反映的问题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关的文字、影像等资料档案的收集管理
工作;
(七)负责公司网站相关栏目的内容更新及网上信息披露工作,回答投资者的
询问;
(八)负责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专线的接听,回复投资者的传真、信函以及邮
寄投资者索取的资料。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
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第三十八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第三十九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第四十一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
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
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四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