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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不锈:《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8

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提名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人选建议,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否则不得将其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初选人员;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原则上于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会议审议议题、拟定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开形式、联系人等信息。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通过现场、通讯、现场结合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结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须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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