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发展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发展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发展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发展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 簿、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 议等,由证券法务部负责保存。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