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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卫士: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联交所上市后适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6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联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与“北交所”合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及其成员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提名委员会必须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即主任委员),成员亦必须以独立董事占大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香港上市规则》附录第十四《企业管治守则》B3.1等条款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涉及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议案,应先由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形成相关工作报告后,由提名委员会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

(二)特殊情况下,召集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三)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四)董事会和提名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委托另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提议召开会议,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后10天内召集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亦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亦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或由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亦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决议通过,自公司发行H股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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