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基本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二)公司发展战略;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环境、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用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以及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投资者教育活动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回复相关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一)公司应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在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方面充分考虑,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二)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该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三)公司在官网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四)公司专门设立投资者热线电话和电子信箱,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投资者热线电话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投资人咨询,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并定期向管理层反馈投资者意见或建议。
(五)公司应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及时予以回复。
(六)公司应在适当的时间积极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调研,参加资本市场推介会议,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协助投资者准确理解公司信息,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与公司有关的资本市场舆情和媒体报道信息,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和妥善处理。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及时地对外传递公司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组织、协调与安排,包括:负责落实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战略;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投资者关系工作进展及资本市场动态;协调、参与资本市场重大活动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待投资者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结合分管业务审议与投资者沟通的信息材料,积极参与和投资者的沟通交流。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归口部门,需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参加公司及各子公司相关经营管理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及子公司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如需,董事会办公室可下设投资者关系工作小组,推进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前提下,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及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及存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印发发布之日起实施。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