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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护卫:资金存放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7

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存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集团资金管理,防止发生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问题,促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江省省属企业资金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孙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资金存放是指公司选择确定资金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公司成立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成员由综合办、财务部、风控部、综合监督部等部门组成,具体负责公款竞争性存放的招标、询价等工作。

第五条 公司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纳入企业“三

重一大”事项管理,防范财务和廉政风险。但公司因日常经营支付需要在现有结算帐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的除外。

第六条 资金存放分为专户存放、竞争性存放和其他存放三种类型。

(一)专户存放是指受国家法律法规、资金来源、使用条

件等外部限制性要求,具有明确存放对象的资金存放方式。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有存放要求的专项资金、根据业务合同或中标书等要求设立的客户指定账户、监管账户资金、金融机构借款、保证金等。

(二)竞争性存放是指公司未受明确外部条件制约,可以自主决定存放对象和条件,且开展竞争性存放不显著影响公司经营活动的资金存放方式。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符合竞争性存放条件的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理财产品、资金池账户存款等。

(三)其他存放是指公司虽可以自主决定存放对象和条件,但开展竞争性存放会显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发展、收益以及其他不适合开展竞争性存放的资金存放方式。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备付货款、备付工程款、备还借款资金、对时间和流动性要求较高的其他活期备付资金等。

专户存放账户的开立、资金存放类型和方式根据法律法规、业务合同和其他限制性条件的文件规定执行;竞争性存放和其他存放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资金竞争性存放应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

的前提下,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但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会显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发展、收益或者其他暂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可采用竞争性磋商、询价等竞争性方式在战略合作银行中择优选择,存放条件一般不得劣于战略合作条件。

第八条 资金归集视同资金存放,集团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招标、询价等方式,在集团确定的战略合作银行中,择优选择一家或一家以上银行作为资金归集银行。各子公司应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在集团资金归集银行利率高于各子公司当地银行同类型存款利率时,优先选择集团资金归集银行进行资金存放。

各公司参与集团资金归集时,应根据自身资金使用计划,向集团财务部提出子公司归集帐户的留存额度,由集团财务部出纳设置留存额度,并经集团会计审核。除业务系统升级或网络发生故障等原因无法归集外,集团每日下午定时将各子公司参与归集帐户中超出留存额度的资金,通过财资大管家系统自动上拨至集团资金归集银行帐户,次日上午通过财资大管家系统将前一日上拨金额自动下拨至子公司参与归集帐户。

集团资金归集银行账户产生的全部存款利息收入剔除手续费后,按照各公司存款比例对利息进行分摊并下拨给各公司,中间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集团对战略合作银行实行动态管理,从有利于

提高存款收益率、满足融资需求、优化融资成本、确保资金安全等角度,每三年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遴选与集团实际需求相契合的战略合作银行。

第十条 集团对非战略合作银行存款实行总额控制管理,

集团在额度内循环审批使用。各子公司的各类存放金额应每月上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公司应加强对非战略合作银行存款的动态掌握,在非战略合作银行单个账户存款余额超过 50万元的,原则上必须于3个工作日内划转到战略合作银行(专户存放账户明确指定不

能划转除外),且每月末单个非战略合作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不

得超过50万元。如因业务需要在非战略合作银行超过规定额度存款的,应纳入各自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并报经集团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规范资金竞争性存放行为,确保评标过程客观公正,有3个或3个以上机构参与充分竞争。评分指标主要参考利率水平、融资支持力度、服务水平等方面,指标权重和评分标准的具体设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规范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十二条 竞争性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实施方案、过程、结果等,应形成书面材料长期归档备查。资金竞争性存放结果确定后,公司应尽快与入选机构签订规范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其他存放应在确保资金安全、支付需要和充分考虑存贷比因素的前提下,通过简易程序、内部论证等方式确定资金存放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应审慎购买理财产品,不得购买中高、高风险理财产品。购买理财产品根据经营实际和廉政风险要求,采用竞争性选择或其他选择方式实施。

交易对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和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每年应纳入各公司和集团年初预算,根据集团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未纳入集团年初预算或超过预算金额拟购买的理财产品,必须根据集团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由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后方可购买。

公司授权董事长在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理财产品投资额度及期限内进行日常具体理财产品的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资金存放由资产财务部统一管理,资产财务部应加强对公司资金存放的监督管理,对于不符合手续和违反规定的事项不予办理。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资金存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资金存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应切实履行本公司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据有关财经纪律、公司财务内控制度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资金存放工作。禁止未经合规程序擅自转换存放对象和存放方式,或以资金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信用担保。加强对所属企业资金存放管理,定期对所属企业资金存放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公司领导人员和资金管理人员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向相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出要求,干预资金存放工作;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朋好友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存款提供便利;不得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亲朋好友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存款提供便利。

公司确定资金存放金融机构时,应要求金融机构承诺不得向公司领导人员以及相关业务部门管理人员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业绩、收入等挂钩。

公司资金存放决策事项涉及公司领导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管理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在金融机构的,决策过程中公司领导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管理人员应主动报告并予以回避。

第十九条 资金存放入选银行出现以下情形的,企业应采取必要措施提前收回资金,确保企业资金安全,并限制该行参与本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

况恶化的;

(二)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未遵守廉洁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四)未按照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五)未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企业账户的;

(六)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二十条 集团财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的资金存放进行检查。检查的范围主要包括:

资金存放等内控等管理制度及制度执行情况;

资金存放管理情况;

银行账户开户、清理等情况;

其他集团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资金存放管理中,违反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集团制度规定的,根据公司相应制度予以处理;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的原有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集团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集团资产财务部制定的《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存放管理办法》(安邦发〔2021〕10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的意见》(浙安邦字〔2017〕89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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