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为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不少于(包含)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六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为战略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和综合服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国家和行业的政策导向;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方向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评估公司制订的战略规划、发展目标、经营计划、执行流程;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召开,会议通知于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口头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研究的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战略委员会需研究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