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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川恒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7

(注册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龙昌镇)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吴海斌张海波段浩然王佳才
彭威洋何永辉闫康平李双海
陈振华

全体监事签名:

陈明福刘蕾曾韬

除董事以外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李建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录

目录 ...... 1

释义 ...... 2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3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3

三、本次发行概要 ...... 5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 12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 19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21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 21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22第三节 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4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 24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 24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6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 27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31

一、备查文件 ...... 31

二、查询地点 ...... 31

三、查询时间 ...... 31

释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发行人/川恒股份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审计机构、发行人会计师、信永中和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承销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注册办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izhou Chanhen Chemical Corporation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川恒股份
股票代码002895
注册资本50,178.0247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海斌
董事会秘书李建
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龙昌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741140019K
互联网网址http://www.chanphos.com
联系电话0854-2441118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磷酸二氢钙、磷酸氢钙、磷酸二氢钾、磷酸二氢钠、磷酸一铵、聚磷酸铵、酸式重过磷酸钙、磷酸脲、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掺混肥料(BB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化肥、硫酸、磷酸、土壤调理剂、水质调理剂(改水剂)、磷石膏及其制品、氟硅酸、氟硅酸钠、磷酸铁、磷酸铁锂、六氟磷酸锂的生产销售;提供农化服务;饲料添加剂类、肥料类产品的购销;磷矿石、碳酸钙、硫磺、液氨、盐酸、煤、纯碱、元明粉、石灰、双氧水(不含危险化学品)、硝酸、氢氧化钠(液碱)、五金交电、零配件购销;企业自产产品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主营业务磷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磷矿石的开采与销售
主要产品磷化工产品包括磷酸二氢钙、磷酸一铵、磷酸、磷酸铁及少量的掺混肥、水溶肥等,其中磷酸二氢钙为饲料级,磷酸一铵主要为消防用,少量为肥料用;发行人开采磷矿石首先满足磷化工生产所需,部分富余磷矿石对外销售。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1、2022年4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并披露本次发行股票预案,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2022年9月29日,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并披露本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于2022年12月12日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并披露本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于2023年2月24日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并披露本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于2023年5月7日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调减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并减少募投项目数量,修订并披露本次发行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022年5月9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全部议案。

2、2023年4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期限的议案。

(三)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程序

1、2023年5月17日,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的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202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92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四)缴款及验资情况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信永中和于2023年12月19日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3CDAA1B0432号),截止2023年12月19日15时止,国信证券共收到发行对象汇入国信证券为川恒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开立的专门缴款账户认购资金总额为660,100,000.00元。

2023年12月20日,国信证券将扣除尚未支付的保荐人保荐费和承销费后

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根据发行人会计师信永中和2023年12月21日出具的《验资报告》(XYZH/2023CDAA1B0433号),截至2023年12月20日止,川恒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40,250,000股,发行价格为16.4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为660,100,000.00元(大写:

陆亿陆仟零壹拾万元整),扣除保荐、承销费用6,982,075.47元(不含税)、律师费用及会计师费用2,520,754.72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50,597,169.81元,其中:股本人民币40,250,000.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609,849,000.00元。

(五)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三、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最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4,025万股,未超过本次拟发行数量4,025万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已超过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3年12月12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不低于14.98元/股。

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6.40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09.48%。

(四)发行对象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6.40元/股,发行股数为4,025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6,010.00万元。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1名,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550,000123,820,0006
2西藏中睿合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睿合银稳健1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7,150,000117,260,0006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50,00099,220,0006
4烟台鹏云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3,850,00063,140,0006
5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150,00051,660,0006
6济南国惠鲁银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50,00048,380,0006
7济南申宏港通新动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50,00048,380,0006
8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尊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750,00045,100,0006
9深圳市优美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优美利金安9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350,00038,540,0006
10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450,00023,780,0006
11上海紫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紫阁同爽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50,000820,0006
合计40,250,000660,100,000-

本次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发行结果符合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承销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660,1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6,982,075.47元(不含税)、律师费用及会计师费用2,520,754.72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50,597,169.81元,未超过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250,995.43万元。

(六)发行股票的锁定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此之

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则锁定期相应调整。获配投资者在锁定期内,委托人、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八)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已于2023年11月16日向深交所报送《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并于2023年12月11日向深交所提交了《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影响启动发行重大事项的承诺函》启动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的最终询价名单为《发行方案》中已报送的询价对象147名、《发行方案》报送后至《认购邀请书》发送前新增意向投资者23名、《认购邀请书》发送后至T日前新增意向投资者7名,共计177名,具体为:截至2023年11月10日收市后发行人前20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基金管理公司51家;证券公司30家;保险公司20家;期货公司1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1家;其他机构投资者46家;个人投资者7名;信托公司1家;共177名。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2023年12月11日(T-3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170名在《认购邀请书》发送前表达意向且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送达了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并于簿记开始前向在询价期间表达意向的投资者补充发送了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询价名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发行方案》报送后至簿记开始前,新增的30名意向投资者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询价对象名称投资者类型
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
2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公司
3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
4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期货公司
5UBS AG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6北京智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
7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
8杭州瀚昭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机构投资者
9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
10济南国惠鲁银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机构投资者
11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机构投资者
12济南申宏港通新动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机构投资者
13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
14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机构投资者
15陕西开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
16上海紫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
17深圳市优美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
18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
19四川海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
20通用技术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
21武汉华实劲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机构投资者
22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
23西藏中睿合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
24烟台鹏云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其他机构投资者
25知行利他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
26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
27中新融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
28重庆环保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
29朱蜀秦个人投资者
30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信托公司

上述30名新增意向投资者中,有16名投资者: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UBS AG、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瀚昭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国惠鲁银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申宏港通新动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紫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优美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藏中睿合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烟台鹏云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朱蜀秦于2023年12月14日(T日)参与竞价,其中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国惠鲁银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申宏港

通新动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紫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优美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藏中睿合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烟台鹏云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7家获得配售。

经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及发送范围符合《承销办法》《注册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通过的有关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不是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上述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2、申购报价情况

2023年12月14日(T日)8:30-11:30,在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的见证下,共有30名投资者参与报价。经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与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其中1名投资者在《认购邀请书》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证金,但未提供报价,认定为无效报价剔除。

其余29名投资者均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基金公司无须缴纳),均为有效报价。上述29名投资者的有效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询价对象名称申购价格申购股数
(元/股)(万股)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6.48755
16.111,095
15.391,205
2西藏中睿合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睿合银稳健1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7.78665
16.83705
16.50715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6.49605
15.53645
14.99665
4烟台鹏云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7.78365
16.85375
16.50385
5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6.51315
15.79835
15.411,355
6济南国惠鲁银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24115
16.86295
7济南申宏港通新动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58295
16.03435
15.51575
8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尊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6.49275
15.43295
14.99315
9深圳市优美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优美利金安9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7.77225
17.02235
16.32245
10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6.59145
15.99225
11上海紫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紫阁同爽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6.40115
16.05115
15.95115
12UBS AG16.00115
15.75425
15.33445
1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6.19365
15.65485
15.01675
14杭州瀚昭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00155
1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6.15115
16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16.24115
15.52205
15.22305
17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6.30115
15.80125
18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6.10125
15.40195
15.10265
19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川发定盈再融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6.16285
20四川蓝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6.00215
15.20305
14.98305
21太平洋资管-建设银行-太平洋成长精选股票型产品15.12115
22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行业配置型投资账户15.00115
23泰康资产聚鑫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15.02135
24泰康资产悦泰增享资产管理产品15.02115
25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5.261,985
15.231,995
15.202,005
26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6.18155
27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13C-CT001 深15.12115
28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6.00115
29朱蜀秦16.39115
15.59135
15.29155

3、发行对象及获配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价格优先、股数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以上29份有效《申购报价单》进行簿记建档,按照其认购价格、认购股数由高至低进行排序,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6.40元/股,本次发行对应的认购总数量为4,025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6,010.00万元。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1名。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及获配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550,000123,820,0006
2西藏中睿合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睿合银稳健1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7,150,000117,260,0006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50,00099,220,0006
4烟台鹏云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3,850,00063,140,0006
5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150,00051,660,0006
6济南国惠鲁银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50,00048,380,0006
7济南申宏港通新动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50,00048,380,0006
8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尊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750,00045,100,0006
9深圳市优美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优美利金安9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350,00038,540,0006
10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450,00023,780,0006
11上海紫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紫阁同爽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50,000820,0006
合计40,250,000660,100,000-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未超过《承销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35名投资者上限。上述投资者均在《询价对象名单》及新增的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范围内,上述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7433812A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7,550,00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2、西藏中睿合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睿合银稳健1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名称西藏中睿合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6楼1622室
法定代表人刘睿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5857598207
经营范围私募基金管理、私募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证券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西藏中睿合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睿合银稳健1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7,150,00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注册资本1482054.6829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017814402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6,050,00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4、烟台鹏云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名称烟台鹏云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滨海广场滨海景区44号楼
法定代表人深圳云卓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01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MA94GE6X0N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烟台鹏云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3,850,000股,股

份限售期为6个月。

5、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6186P
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3,150,00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6、济南国惠鲁银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名称济南国惠鲁银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师东路4号C楼cws-16
法定代表人山东国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2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C1QQPU72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济南国惠鲁银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2,950,00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7、济南申宏港通新动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名称济南申宏港通新动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
住所济南市莱芜雪野湖旅游区软件产业园2号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申银万国投资有限公司、港通(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2625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TAH7X4W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济南申宏港通新动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2,950,00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8、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尊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名称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88号1648办公
法定代表人刘卓锋
注册资本3465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88328137X
经营范围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基金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尊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2,750,00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9、深圳市优美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优美利金安9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名称深圳市优美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梅花山庄馨园别墅2704栋
法定代表人贺金龙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003001E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管理(不含限制项目)。

深圳市优美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优美利金安9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2,350,00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0、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注册资本23,8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940653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1,450,00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1、上海紫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紫阁同爽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名称上海紫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同汇路168号1幢D-209B室
法定代表人徐爽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940653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资产管理;投资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紫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紫阁同爽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50,00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二)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经核查,本次发行最终配售对象中,无需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的情况如下:

1、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1只公募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产品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产品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3、烟台鹏云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营业务为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涉及向他人募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产品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经核查,本次发行最终配售对象中,需要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的情况如下:

1、西藏中睿合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紫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优美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济南申宏港通新动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国惠鲁银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的管理人及备案的产品,已按照规定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

2、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1只产品、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11只产品、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10只产品参与本次认购,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备案的产品,已完成产品备案。

(三)关于发行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风险等级是否匹配
1西藏中睿合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Ⅰ
2烟台鹏云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普通投资者C5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Ⅰ
4上海紫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Ⅰ
5深圳市优美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Ⅰ
6济南申宏港通新动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专业投资者Ⅰ
7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Ⅰ
8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Ⅰ
9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Ⅰ
10济南国惠鲁银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专业投资者Ⅰ
1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Ⅰ

经核查,上述11名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四)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发行对象承诺本次发行的申购对象中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申购资金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经核查,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发行对象具备履行本次认购义务的能力,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五)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发行对象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法定代表人:张纳沙保荐代表人:张恒、袁野项目协办人:董丝旭项目组成员:张珂华、梁钊炜、郝恬联系电话:0755-82130833传真:0755-82130620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地址:曲阜道38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28层负责人:梁爽经办律师:游明牧、张巨祯联系电话:022-85586588传真:022-85586677

(三)审计机构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负责人:谭小青经办注册会计师:谢芳、夏翠琼联系电话:028-62991888

传真:028-62922666

(四)验资机构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负责人:谭小青经办注册会计师:谢芳、夏翠琼联系电话:028-62991888传真:028-62922666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总数(股)持股比例
1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77,634,70055.33%
2四川蓝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800,0004.15%
3四川海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子太平洋暖流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8,784,2931.75%
4杨华琴3,352,9900.67%
5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3,088,3330.62%
6上海高毅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高毅利伟精选唯实基金2,245,5880.45%
7曾勇2,232,0000.44%
8成都锐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50,0000.33%
9李福平1,578,9000.31%
10刘彦文1,380,4460.28%
合计322,747,25064.33%

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总数(股)持股比例
1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77,634,700.0051.22%
2四川蓝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800,000.003.84%
3四川海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子太平洋暖流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8,784,293.001.62%
4西藏中睿合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睿合银稳健1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7,150,000.001.32%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50,000.001.12%
6财通基金-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君享永熙单一资产管理计划4,500,000.000.83%
7烟台鹏云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3,850,000.000.71%
8杨华琴3,352,990.000.62%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总数(股)持股比例
9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3,088,333.000.57%
10济南国惠鲁银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50,000.000.54%
10济南申宏港通新动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50,000.000.54%
合计341,110,316.0062.93%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4,025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得到优化,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与公司发展战略方向一致,将进一步丰富公司业务类型,有力地促进公司提升核心竞争力以及行业地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都没有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的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出具日,公司尚无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调整的具体计划。本次发行不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

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 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

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92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发行方案》,并于2023年11月16日报送深交所备案,本次发行过程严格遵照《发行方案》中相关约定执行。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承销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

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保荐人(主承销商)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范围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并发表了意见,已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进行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

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认为: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投资者发送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和《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及发行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已备案的《发行方案》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条件,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

张 恒 袁 野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次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梁 爽

经办律师:

游明牧

张巨祯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年 月 日

审计机构声明

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谢 芳 夏翠琼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谭小青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谢 芳 夏翠琼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谭小青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募集说明书、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保荐人尽职调查报告;

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3、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4、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5、经深交所审核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申报材料;

6、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文件;

7、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询地点

投资者可到公司办公地查阅。

三、查询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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