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6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本公司六楼多功能会议厅。
(三)召集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四)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主持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长兼首席财务官项有志先生(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30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108,715,68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405,918,198股的62.397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366,470,10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722%。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27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42,245,58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48%。
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会议。北京市海问(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郭晓涛先生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2、《关于资本管理规划(2024-2028年)的议案》;
3、《关于存量资本性债券到期续作的议案》。
上述议案3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上述议案1因选举一名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不适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本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上述议案未涉及需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四、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结果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1.00 | 关于选举郭晓涛先生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12,024,884,055 | 99.3077% | 79,692,132 | 0.6581% | 4,139,500 | 0.0342% | 通过 |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结果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2.00 | 关于资本管理规划(2024-2028年)的议案 | 12,099,389,294 | 99.9230% | 9,309,993 | 0.0769% | 16,400 | 0.0001% | 通过 |
3.00 | 关于存量资本性债券到期续作的议案 | 12,099,486,994 | 99.9238% | 9,212,493 | 0.0761% | 16,200 | 0.0001% |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以下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结果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1.00 | 关于选举郭晓涛先生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769,427,006 | 90.1751% | 79,692,132 | 9.3397% | 4,139,500 | 0.4851% | 通过 |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问(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蕴晗、黄博文;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