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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股份:国信证券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92号)批准,同意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川恒股份”、“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人”或“主承销商”)作为川恒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认为川恒股份的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川恒股份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川恒股份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最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4,025万股,未超过本次拟发行数量4,025万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已超过本次拟发行数量的70%。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3年12月12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不低于14.98元/股。

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6.40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09.48%。

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

(四)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6.40元/股,发行股数为4,025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6,010.00万元。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1名,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550,000123,820,0006
2西藏中睿合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睿合银稳健1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7,150,000117,260,0006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50,00099,220,0006
4烟台鹏云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3,850,00063,140,0006
5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150,00051,660,0006
6济南国惠鲁银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50,00048,380,0006
7济南申宏港通新动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50,00048,380,0006
8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尊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750,00045,100,0006
9深圳市优美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优美利金安9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350,00038,540,0006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10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450,00023,780,0006
11上海紫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紫阁同爽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50,000820,0006
合计40,250,000660,100,000-

本次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发行结果符合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承销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募集资金及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660,1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6,982,075.47元(不含税)、律师费用及会计师费用2,520,754.72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50,597,169.81元,未超过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250,995.43万元。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则锁定期相应调整。获配投资者在锁定期内,委托人、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及限售期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承销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92号)的要求,符合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1、2022年4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并披露本次发行股票预案,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2022年9月29日,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并披露本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于2022年12月12日经发行人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并披露本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于2023年2月24日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并披露本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于2023年5月7日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调减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并减少募投项目数量,修订并披露本次发行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022年5月9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全部议案。

2、2023年4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期限的议案。

(三)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程序

1、2023年5月17日,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的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202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92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已于2023年11月16日向深交所报送《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并于2023年12月11日向深交所提交了《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影响启动发行重大事项的承诺函》启动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的最终询价名单为《发行方案》中已报送的询价对象147名、《发行方案》报送后至《认购邀请书》发送前新增意向投资者23名、《认购邀请书》发送后至T日前新增意向投资者7名,共计177名,具体为:截至2023年11月10日收市后发行人前20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基金管理公司51家;证券公司30家;保险公司20家;期货公司1家;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QFII1家;其他机构投资者46家;个人投资者7名;信托公司1家;共177名。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2023年12月11日(T-3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170名在《认购邀请书》发送前表达意向且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送达了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并于簿记开始前向在询价期间表达意向的投资者补充发送了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询价名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发行方案》报送后至簿记开始前,新增的30名意向投资者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询价对象名称投资者类型
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
2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公司
3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
4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期货公司
5UBS AG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6北京智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
7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
8杭州瀚昭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机构投资者
9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
10济南国惠鲁银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机构投资者
11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机构投资者
12济南申宏港通新动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机构投资者
13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
14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机构投资者
15陕西开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
16上海紫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
17深圳市优美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
18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
19四川海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
20通用技术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
21武汉华实劲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机构投资者
22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
23西藏中睿合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
24烟台鹏云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其他机构投资者
25知行利他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
26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
27中新融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
28重庆环保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
29朱蜀秦个人投资者
30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信托公司

上述30名新增意向投资者中,有16名投资者: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UBS AG、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瀚昭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国惠鲁银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申宏港通新动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紫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优美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藏中睿合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烟台鹏云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朱蜀秦于2023年12月14日(T日)参与竞价,其中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国惠鲁银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申宏港通新动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紫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优美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藏中睿合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烟台鹏云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7家获得配售。

经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及发送范围符合《承销办法》《注册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通过的有关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不是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上述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2023年12月14日(T日)8:30-11:30,在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的见证下,共有30名投资者参与报价。经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与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其中1名投资者在《认购邀请书》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证金,但未提供报价,认定为无效报价剔除。

其余29名投资者均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基金公司无须缴纳),均为有效报价。上述29名投资者的有效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询价对象名称申购价格申购股数
(元/股)(万股)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6.48755
16.111,095
15.391,205
2西藏中睿合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睿合银稳健1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7.78665
16.83705
16.50715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6.49605
15.53645
14.99665
4烟台鹏云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7.78365
16.85375
16.50385
5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6.51315
15.79835
15.411,355
6济南国惠鲁银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24115
16.86295
7济南申宏港通新动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58295
16.03435
15.51575
8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尊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6.49275
15.43295
14.99315
9深圳市优美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优美利金安9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7.77225
17.02235
16.32245
10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6.59145
15.99225
11上海紫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紫阁同爽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6.40115
16.05115
15.95115
12UBS AG16.00115
15.75425
15.33445
1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6.19365
15.65485
15.01675
14杭州瀚昭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00155
1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6.15115
16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16.24115
15.52205
15.22305
17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6.30115
15.80125
18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6.10125
15.40195
15.10265
19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川发定盈再融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6.16285
20四川蓝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6.00215
15.20305
14.98305
21太平洋资管-建设银行-太平洋成长精选股票型产品15.12115
22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行业配置型投资账户15.00115
23泰康资产聚鑫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15.02135
24泰康资产悦泰增享资产管理产品15.02115
25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5.261,985
15.231,995
15.202,005
26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6.18155
27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13C-CT001 深15.12115
28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6.00115
29朱蜀秦16.39115
15.59135
15.29155

(三)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最终获配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价格优先、股数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以上29份有效《申购报价单》进行簿记建档,按照其认购价格、认购股数由高至低进行排序,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6.40元/股,本次发行对应的认购总数量为4,025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6,010.00万元。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1名。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及获配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550,000123,820,0006
2西藏中睿合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睿合银稳健1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7,150,000117,260,0006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50,00099,220,0006
4烟台鹏云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3,850,00063,140,0006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5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150,00051,660,0006
6济南国惠鲁银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50,00048,380,0006
7济南申宏港通新动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50,00048,380,0006
8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尊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750,00045,100,0006
9深圳市优美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优美利金安9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350,00038,540,0006
10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450,00023,780,0006
11上海紫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紫阁同爽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50,000820,0006
合计40,250,000660,100,000-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未超过《注册管理办法》《承销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35名投资者上限。上述投资者均在《询价对象名单》及新增的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范围内,上述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四)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经核查,本次发行最终配售对象中,无需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的情况如下:

1、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1只公募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产品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产品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3、烟台鹏云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营业务为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涉及向他人募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产品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经核查,本次发行最终配售对象中,需要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的情况如下:

1、西藏中睿合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紫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优美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济南申宏港通新动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国惠鲁银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的管理人及备案的产品,已按照规定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

2、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1只产品、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11只产品、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10只产品参与本次认购,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备案的产品,已完成产品备案。

(五)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情况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本次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已全部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进

行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

序号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风险等级是否匹配是否已进行产品风险警示
1西藏中睿合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Ⅰ不适用
2烟台鹏云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普通投资者C5不适用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Ⅰ不适用
4上海紫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Ⅰ不适用
5深圳市优美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Ⅰ不适用
6济南申宏港通新动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专业投资者Ⅰ不适用
7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Ⅰ不适用
8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Ⅰ不适用
9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Ⅰ不适用
10济南国惠鲁银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专业投资者Ⅰ不适用
1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Ⅰ不适用

经核查,上述11名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六)缴款及验资情况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信永中和于2023年12月19日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3CDAA1B0432号),截止2023年12月19日15时止,国信证券共收到发行对象汇入国信证券为川恒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开立的专门缴款账户认购资金总额为660,100,000.00元。

2023年12月20日,国信证券将扣除尚未支付的保荐人保荐费和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根据发行人会计师信永中和2023年12月21日出具的《验资报告》(XYZH/2023CDAA1B0433号),截至2023年12月20日止,川恒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40,250,000股,发行价格为16.4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为660,100,000.00元(大写:

陆亿陆仟零壹拾万元整),扣除保荐、承销费用6,982,075.47元(不含税)、律师费用及会计师费用2,520,754.72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50,597,169.81元,其中:股本人民币40,250,000.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609,849,000.00元。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向特定投资者发行方案,缴款通知书、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以及《注册管理办法》《承销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于2023年3月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受理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3〕146号),并于2023年3月4日进行了公告。

发行人于2023年5月17日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并于2023年5月18日进行了公告。

发行人于2023年6月2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92号),并于2023年6月30日进行了公告。

主承销商将按照《注册管理办法》《承销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和手续。

五、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承销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92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而制定了《发行方案》,并于2023年11月16日报送深交所备案,本次发行过程严格遵照《发行方案》中相关约定执行。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保荐人(主承销商)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范围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并发表了意见,已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进行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 恒 袁 野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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