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2895 证券简称:花溪科技 公告编号:2023-112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12 月 25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该股东是否回避。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该关联股东应提出免于回避申请,在其他股东的同意情形下,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载明。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在审议和表决关联交易时,应对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单价、总金额、占同类业务的比例、定价政策等予以充分讨论。
第十九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应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应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价格不存在差异。无市场价格可资比较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予以确定交易价格,以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第二十条 对于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同时对于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公司应聘请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专业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
第二十一条 对于需要由监事会等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监事会表达对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