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第二次专门会议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相关事项
的审查意见
我们作为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对会议材料《关于子公司轴研所、三磨所在关联方开展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的议案》进行了仔细研究,并于2023年12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3年第二次专门会议,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轴研所、三磨所在关联方开展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的议案》。
子公司轴研所、三磨所申请在关联方国机保理开展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满足公司发展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的长远规划。国机保理是公司的长期合作金融机构,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收费标准公允合理,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第二次专门会议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相关事项的审查意见签字页)
王怀书:
王 波:
孙振华: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