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组织研究并提出公司发展战略、结构调整等方面的建议;
(三)调查、分析有关重大战略实施情况,提出改进、调整意见;
(四)研究公司各职能部门提出的长远规划和重大项目等,为董事会审议提供参考意见;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与战略与投资有关的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准备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提交战略委员会备案;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正式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豁免前述通知时限,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