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1.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11日、2023年12月16日、2023年12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关于取消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6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英飞拓厂房一楼多功能厅)
(五)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0人(出席股东JHL INFINITELLC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93,366,623股,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7,607,733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63,806,5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471%,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2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427,0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5%。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出席股东JHL INFINITE LLC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93,366,623股,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7,607,733股),代表股份561,382,6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16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名,代表股份2,423,9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2%。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24人,代表股份2,427,0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5%。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刘肇怀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修订<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61,483,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80%,反对2,319,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4%,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16%;反对2,319,7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789%;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森林律师、金川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