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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长光电: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7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公司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视同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理财产品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先决条件。第五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保本理财产品。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 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闲置自有资金用于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委托理财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二)委托理财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2、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第十一条 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用于现金管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或者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二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在经审议通过的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范围内,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审批,并签署相关协议与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事宜。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业务监管及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及盈利能力强的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合作方,并组织进行风险审核,签订的相关协议。

(三)在委托理财业务存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对手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在委托理财业务存续期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委托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相关对方及时催收投资产品的本金和利息;

(六)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

(七)负责定期编制委托理财报告;

(八)负责及时将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正本、受托方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所涉及的投资产品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所有投资产品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投资产品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并抄送公司证券投资部。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由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指定责任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同时应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采取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等措施。

第五章 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年度报告的编制要求,将报告期内存续的不同类型的委托理财情况在年度报告相应的章节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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