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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长光电: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7

证券代码:301421 证券简称:波长光电 公告编号:2023-015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公告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改前修改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光机电产品和激光产品及配件的研发、生产、组装、销售;计算机软件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一类医疗器械、仪器仪表的研发、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光机电产品和激光产品及配件的研发、生产、组装、销售;计算机软件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一类医疗器械、仪器仪表的研发、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6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日起6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由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6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日起6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由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九条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条 ……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和提供担保除外)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条 ……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六)项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并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订具体的中期现金分红方案。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本条第(十七)(十八)项外,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独立董事对拟讨论的事项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六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以及尚未对外披露的重大信息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第七十八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八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 (四)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监事会或提名股东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如股东大会召集人认为资料不足时,应要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 (四)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监事会或提名股东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如股东大会
求提名人补足,但不能以此否定提名人的提名。如召集人发现董事、监事候选人不符合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条件时,应书面告知提名人及相关理由。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召集人认为资料不足时,应要求提名人补足,但不能以此否定提名人的提名。如召集人发现董事、监事候选人不符合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条件时,应书面告知提名人及相关理由。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第九十六条 …… 董事可以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九十六条 …… 董事可以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暂不设职工董事。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
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零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根据公司上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相关议案的决议,制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 (十七)根据公司上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订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三)审议关联自然人与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关联法人与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如达到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关联自然人与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关联法人与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如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等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过半数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它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其它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检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一百三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对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具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所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选择和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第一百三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一百三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拟定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第一百三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负责制定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案。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八)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足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拟与其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不足300万元或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事项; (九)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八)决定本章程、章程附件以及公司管理制度规定无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交易事项; (九)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 (十)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删除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二条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 ……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第一百七十二条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 ……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实施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方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实施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方案。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或原则进行说明。 4、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权过半数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订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事项。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一百七十四条 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其他保障措施 (一)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利润分配方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第一百七十一条(二)”中规定比例的,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发表意见,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四条 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其他保障措施 (一)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利润分配方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第一百七十一条(二)”中规定比例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发表意见,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
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高于”,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足”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相关条款序号相应调整。以上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的人员办理上述修订《公司章程》涉及的工商备案登记等具体事宜。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及时办理上述修订《公司章程》涉及的工商备案登记等具体事宜。上述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章程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2023年12月)》。

特此公告。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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