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3年12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 票。该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七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北交所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第八条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披露。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 “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