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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鹏智能: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6

证券代码:873132 证券简称:泰鹏智能 公告编号:2023-122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审核并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北交所上市。第三条 公司经北交所审核并于2023年9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80万股(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股份),于2023年11月16日在北交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肥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第五条 公司住所:肥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一路136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916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每股面值1元,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916万股,每股面值1元,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董事会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监事会可以提名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三)职工代表出任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四)股东提名董事、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前述董事、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五)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董事会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监事会可以提名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三)职工代表出任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四)股东提名董事、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前述董事、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五)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上市公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实施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每位股东既可以用其所拥有的投票权集中投向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 (二)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别投票。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一人或多人。 (三)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每位股东既可以用其所拥有的投票权集中投向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 (二)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别投票。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非独
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四)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候选人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效。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一人或多人。 (三)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四)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候选人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公司现任董事发生本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务。 公司现任董事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的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二)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董事辞职报告应当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时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独立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决定如下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股东大会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决定如下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股东大会
审议权限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八)决定如下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股东大会权限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审议权限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八)决定如下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股东大会权限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3.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7)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8)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9)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公司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应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在相关公告中予以披露。 3.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7)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其他交易。 (十九)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二十)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之外的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公司董事会设立四个专门委员会,分别是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8)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9)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九)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二十)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之外的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四个专门委员会,分别是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且应当具有与各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一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等工作。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一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工作。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一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一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四)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提交董事会任免; (五)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六)公司的交易(含关联交易,不含对外提供担保)尚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决定; (七)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四)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提交董事会任免; (五)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六)公司的交易(含关联交易,不含对外提供担保)尚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决定; (七)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电子通讯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方式、举手表决、电子通讯方式表决等方式。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电子通讯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0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0二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0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0二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章
符合前述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述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公司现任监事发生本章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股东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的原则; 4.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积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条件与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及比例为: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的原则; 4.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积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条件与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及比例为: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现金分红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应当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现金分红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应当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50%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5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
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2.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3.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与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4.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2.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3.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与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4.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发生的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 6.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 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条件: 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明确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心的问题。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发生的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 6.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7.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4)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四)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条件: 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充分征
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 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实施。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变更前公司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一路136号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公司类型拟由原“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根据公开发行结果及《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拟对《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授权董事会指派专人负责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三、备查文件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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