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3-034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6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南区)新泾东路8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何云涛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19日(星期二)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告编号:2023-034
公司总股本为296,400,000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6,400,000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75,093,3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073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75,093,3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9.0733%。
3、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其他公司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093,3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公告编号:2023-034
同意175,093,3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